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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法定代理人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理解与适用
诉讼代理人是以当事人的名义,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本条规定的是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根据法律规定行使代理权的人。根据本条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诉讼行为能力是以自己行为实现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不能亲自进行诉讼活动,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法定代理人是根据法律确定的监护权而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需要当事人办理代理手续,只要证明自己的身份和与被代理人的监护关系就可以。在诉讼活动中,法定代理人的行为视为当事人的行为,与当事人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定代理人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是其对被代理人和社会应尽的义务。因此,法定代理人不能推诿代理责任。如果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定代理人,可能会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本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条文参见
《民法总则》第19-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8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