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法律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理解与适用
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一是提出抗诉。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
二是提出检察建议。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中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个新举措。检察建议分为两种:其一,再审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采取抗诉方式启动再审程序,而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由人民法院自行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再审。其二,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检察建议,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三是对行政诉讼立案环节进行监督。为了加强对立案环节的监督,此次修改行政诉讼法,明确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
四是对调解进行监督。行政诉讼原则上不适用调解,但对涉及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可以依法适用调解。为了加强对调解的监督,行政诉讼法明确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所作的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
五是对行政诉讼判决、裁定的执行实行法律监督。《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这一规定以及《行政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案件的执行实行法律监督。
六是追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审判人员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侦查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并依法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对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中发现审判人员涉嫌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应及时立案、侦查乃至提起公诉,这是加强司法监督,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方面。
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行使法律监督权,应当严格遵守办案规则以及相关检察纪律规范,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得谋取任何私利,不得滥用监督权力。
典型案例指引
胡某、郑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7号)
案件适用要点:诉讼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实践中,检察机关和办案人员应当坚持办案与监督并重,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善于在办案中发现各种职务犯罪线索;对于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送有关刑事案件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参见
本法第93条;《宪法》第134条;《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