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独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从外部来说,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国家赋予其审判权,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有权依法独立审判、排除各种非法干扰。这里需要指出两点:第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任何监督。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各级人民法院由其产生并受其监督,所以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此外,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有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第二,坚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需要正确处理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坚持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和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都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原则。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不能离开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应主要体现为政治、思想和组织上的领导,不是党委审批案件,也不是由党委确定对个案的具体处理。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与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统一起来,在审判活动中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同时保证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二是从内部来说,行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人民法院独立审判行政案件,是指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在行使审判权时是独立的,而不是由某个具体的审判人员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的是合议制,合议庭评议案件,每个合议庭成员都有平等的表决权,评议结果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案件、合议庭成员有重大分歧的案件,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审判员、合议庭必须执行。
坚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是实现司法公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严格执法的前提,只有使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才能真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裁判,从而使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这也是党和人民对法院工作的基本要求。
条文参见
《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民事诉讼法》第6条;《刑事诉讼法》第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