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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期间的计算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期间计算的通则
期间的计算方法,除法令、裁判上的命令有特别规定或者法律行为有特别约定外,依本章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期间的起算
以时间确定期间的,期间即时起算。
第一百四十条 同前
依日、周、月或者年确定期间的,期间初日不计入。但期间从零点开始的,不在此限。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期间届满
前条期间以期间末日终了为期间届满。
第一百四十二条 同前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周日或者国民节日法规定的休息日及其他休息日的,仅以该日无交易习惯为限,期间于次日届满。
第一百四十三条 依历法计算期间
(一)依周、月或者年确定期间的,期间依历法计算;
(二)不依周、月或者年的开始日起算期间的,期间以最后的周、月或者年的起算日相当日的前一日为届满。但依月或者年确定期间的,最后月无相当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