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理解与适用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是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伴随着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逐步建立起来的。在《公务员法》[1]出台之前,国家对公务员的管理是依照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令第125号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的,随后又制定了与之相配套的13个暂行规定和13个暂行办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公务员管理的法规体系。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务员法》制定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它是在系统总结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特别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以来的成功经验,以及借鉴吸收国外人事管理的科学办法的基础上出台的,对党政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作出了全面具体的规范,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首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法律,标志着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管理纳入科学化、法制化轨道。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了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公务员法》共18章,113条,包括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职务、职级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职级任免,职务、职级升降,奖励,监督与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与保险,辞职与辞退,退休,申诉与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等内容。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补充调整和完善:
一是突出了政治要求。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公务员制度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一系列政治要求,体现到立法目的、管理原则、条件义务等规定中,把落实好干部标准贯穿公务员管理全过程和主要环节,进一步彰显了中国特色。
二是调整完善公务员职务、职级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推进公务员分类改革,将非领导职务改为职级,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对领导职务与职级的任免、升降以及与此相关的条文进行了修改。
三是调整充实从严管理干部有关规定。将第九章章名“惩戒”调整为“监督与惩戒”,增加了加强公务员监督和公务员应当遵守的纪律等规定,修改完善了回避情形、责令辞职、离职后从业限制等规定,增加了在录用、聘任等工作中违纪违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四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正向激励的要求,健全完善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加强了对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五是根据公务员管理实践需要,对分类考录、分类考核、分类培训等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对公务员考核方式、宪法宣誓、公开遴选等方面作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