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教育督导报告发布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年2月26日 国教督办〔2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育督导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督导部门:
为规范教育督导报告发布工作,根据《教育督导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教育督导报告发布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教育督导报告发布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督导报告发布工作,根据《教育督导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向社会发布教育督导报告。
第三条 发布教育督导报告,遵循“分级负责、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级教育督导报告发布工作。
第五条 教育督导报告分为专项督导报告、综合督导报告和年度督导报告。
专项督导报告是教育督导机构就《教育督导条例》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专项督导后形成的督导报告。
综合督导报告是教育督导机构就《教育督导条例》规定的所有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综合督导后形成的督导报告。
年度督导报告是教育督导机构根据一个年度内实施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的情况,总结形成的督导报告。
第六条 教育督导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督导过程。主要是教育督导机构开展督导工作情况,包括实施督导的机构、时间、对象、事项、内容、方式及督导人员等。
(二)督导意见。主要是被督导单位针对督导事项采取的措施、工作进展及成效,督导中发现的问题,以及相应的整改建议。
(三)整改情况。主要是被督导单位根据督导意见进行整改、落实、问责的情况。
第七条 教育督导报告的撰写要求:描述督导过程要简明扼要;总结被督导单位的工作情况要客观公正;反映督导中发现的问题,要准确、客观、具体,不回避、不掩饰、不夸大;提出督导意见,要观点鲜明、针对性强,具有专业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要措施具体、期限明确、效果明显。
第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统一教育督导报告发布格式,力求规范、简洁。
第九条 专项督导报告应当在督导结束后7日内向社会发布;综合督导报告应当在督导结束后15日内向社会发布;年度督导报告应当在次年一月底前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教育督导报告一般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必要时可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教育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