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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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节录)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

……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具备相应接生能力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二)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的“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

……

本决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