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条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是对原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进行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一是删除了第四款中的“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主要目的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相衔接,统一按其规定实施;二是将第四款中的“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修改为“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主要目的是污水与污泥并重,明确污水处理费用中含有污泥处理处置部分,支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泥得到安全、合理的处理处置。
条文解读
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相衔接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遵循将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平稳转移原则,表现为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保税的纳税人,并根据排污收费项目、计费办法和收费标准,设置环保税的税目、计税依据和税额标准。不同点在于,环境保护税法增加了纳税人减排的税收减免档次,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保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这个规定涵盖了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前第四十四条第四款中“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只是由“排污费”改为了“环境保护税”。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即将实施,其与水污染防治法并行,在本次修改中将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前所有与“排污费”相关的内容删去,不再赘述。
二、污泥的定义以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泥处理处置现状
(一)污泥的定义
污泥来源广泛,按照产生源头可分为多种类别。按照污泥产生源头,污泥主要分为三类: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简称污水污泥)、给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简称给水污泥)、河道、湖泊、水库、海湾和市政排水系统等疏浚和清淤产生的污泥(简称清淤污泥)。其中,污水污泥主要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和工业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水污泥。
污泥属于一种固体废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给出了“固体废物”的定义,即“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污水污泥是由于污水处理产生的或者水体中沉积的固态、半固态物质,因此属于一种固体废物。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定义较为统一。环保部和住建部分别组织制定发布了一系列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污染防治的技术政策和技术指南,以及不同利用途径的泥质标准,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HJ—BAT—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技术规程》(CJJ 131—2009)、《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分类》(CJ/T 239—2007)等,给出了相对较为统一的定义。根据这些标准中的定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是指城镇污水在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含水率不同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包括初沉池污泥、二沉池污泥及其混合污泥,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
综上,在本次修改中,第一百零二条中增加了污泥的定义,是指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者固态物质。
(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泥处理处置现状
我国污泥产生量随污水处理能力提升而迅速增加。根据《“十三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截至2015年,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已达到2.17亿立方米/日,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2%,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85%。按处理每立方米水产生0.001吨污泥(含水率80%)进行估算,我国污泥产生量可高达21.7万吨/日。
污泥处理处置是指污泥的产生、储存、处理、运输及最终处置全过程,是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最终处置方式主要有土地利用、填埋、堆肥、焚烧和建材综合利用等。目前,我国污泥处理处置还存在着污泥量大、成本高、处理处置不安全不规范、二次污染隐患高等问题。
三、相关条例、计划规划中的要求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要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此外,在完善收费政策中,提出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提出到2020年,全国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和85%左右,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推进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京津冀区域达到95%。同时,在拓宽资金筹措渠道中提出完善使用者付费制度,在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中提出落实调整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政策,提高垃圾处理费收缴率,完善再生水价格机制。
《“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提出“十三五”期间应进一步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大投入,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由“规模增长”向“提质增效”转变,由“重水轻泥”向“泥水并重”转变,由“污水处理”向“再生利用”转变,全面提升我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使群众切实感受到水环境质量改善的成效。到2020年底,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其中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县城不低于85%。该规划的一项主要任务就是重视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到2020年底,新增污泥(以含水80%湿污泥计)无害化处置规模6.01万吨/日,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其他城市达到75%;县城力争达到60%;重点镇提高5个百分点,初步实现建制镇污泥统筹集中处理处置。
因此,参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有关规定,以及相关计划规划中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需求,在本次修改中,明确将污泥处理处置作为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的用途之一,以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工作,避免二次污染和促进其资源化利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8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3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