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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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禁止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是对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前第三十五条进行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增加了禁止“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内容,主要目的是补充完善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形。

条文解读

一、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主要情形

长期以来,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屡见不鲜。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计划》中规定了逃避监管的情形,如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并在第六十三条设置了相应的罚则。《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加大执法力度”部分也明确,要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行为,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中“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二、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前的有关规定和不足

修改前的水污染防治法对逃避监管有四条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第三十五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并在第七十五条和第七十六条规定了相应的罚则。但仍缺少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应予补足。此次修改综合以上考虑,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与第三十五条合并,增加了缺少的情形,并规定相应罚则,与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无排污许可证排放的处罚同等情形的处罚力度相同,表明对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的高度重视和严厉处罚。

三、增加情形的具体含义

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以下情形:(一)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二)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他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三)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四)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是指未按操作程序和技术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从而导致废水得不到正常有效处理的情形。

此外,本条规定中的“暗管”是指未经环保部门同意,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装置。实施中应当注意把握,“暗管”的本质属性是隐蔽排污,而不应对暗管的管道材质、位置等具体形式作机械的理解。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