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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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水环境监测的管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水环境监测和水环境状况信息发布的规定。

立法背景

水环境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是进行环境监督管理的基本前提,也是衡量水环境保护实际效果的基本手段。同时,通过发布水环境状况信息,有助于社会各界了解水环境实际状况,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必要的资讯条件。从20世纪70年代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就开展了水环境和水污染排放监测工作,经过30多年的发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经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水环境监测标准和规范,组建了国家、省、市、县四级共2000多个监测站所构成的水环境监测网络,并建立了先进的大气、地表水自动监测网络,实施监测的实时监视和日报、周报制度。目前,我国环境监测工作已基本做到了组织机构网络化、监测分析技术体系化、监测能力建设标准化,形成了以环保部门环境监测为主,其他资源部门环境监测为辅的体系构架。其中国家水环境监测网是按流域划分的,已组建长江、黄河、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珠江、太湖、巢湖、滇池十大流域国家环境监测网。水行政部门也在各流域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水量、水质监测网络。如何合理地把两个部门的水环境监测网络组合起来,提高监测效能,是当前水环境监测领域的一个重要任务。在水环境状况信息发布方面,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都发布当地的环境质量年报,并从2003年开始发布十大流域水质月报,2002年起对重点流域监测断面发布了水质自动监测周报。同时,针对重大水利工程还发布了《长江三峡工程生态与环境监测公报》《南水北调工程水质监测报告》,以及其他一些专项的水质报告和快报等。与此同时,水行政部门和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也发布各地和各流域水质状况报告。但是,我国水环境监测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环境监测网络缺乏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二是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评价方法不统一,各部门的监测技术规范均是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制定并实施的行业标准,导致监测数据缺乏可比性;三是环境监测信息发布不一致,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设计,加上数据壁垒,导致监测信息和监测数据共享程度低,信息发布渠道过多,甚至导致环境监测信息相互矛盾。

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也在第二十五中增加“统一规划国家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水环境监测的管理”的规定,与之保持一致,明确统一规划水环境监测站(点)和数据共享机制。

条文解读

本条从建立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发布环境状况信息、建设监测网络、统一规划监测站(点)和数据共享等几个方面分别作出了规定。

(1)本条首先明确规定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监测制度主要是由有关环境监测组织管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有关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排放的标准以及有关水环境标准分析的方法和规范所构成。在环境监测的组织管理上,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发展规划和计划,组建直属环境监测机构,建立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审核和检查制度,组织编制环境监测报告,发布环境监测信息,依法组建环境监测网络、组织网络运行管理,并负责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环境监测等四个方面的监测活动。

(2)本条明确授权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目前主要由《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等100多项水环境标准分析方法和规范构成。任何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的监测活动都应当遵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环境监测的规范。

(3)本条明确规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目前主要是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中国环境状况年度公报、地表水水质月报、重点流域重点断面水质周报等形式统一发布有关信息。依照本条规定,其他行政部门通过各种监测、统计等手段所获得的水环境状况信息,必须通过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不能任意以本行政部门的名义正式发布。

(4)本条明确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水环境监测网络是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和机构所属的监测机构、监测设施和监测点位(断面)所构成的完整体系。目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四级环境监测网络,其中包括十大流域国家环境监测网,水行政部门也有类似的水质监测网络。本项规定要求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改变各自单独组建环境监测网络的情况,协调监测机构、监测设施和监测点位(断面)的建设和管理,共同组织环境监测网络。

(5)本条明确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并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此前,国家对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和发展缺乏统筹的布局和规划,并未要求地方政府对环境监测工作进行规划。针对当前存在的环境监测网络缺乏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环保部门与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设置的环境监测点位(断面)存在重复设置、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的问题,规定统一规划设置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合理布局。同时,由于环境监测数据具有区域性、可共享的特点,应当在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基础上,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共同加强水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7条;《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