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条文主旨
本条为新增内容,分别从落实主体责任和加强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核查两方面作出规定,为进一步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客观、真实提供法律依据。
条文解读
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客观、真实,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二款规定了环保部门对重点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情形的及时调查。
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2017年5月23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强调,环境监测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要把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放在重要位置,采取最规范的科学方法、最严格的质控手段、最严厉的惩戒措施,深化环境监测改革,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本条在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的基础上,将实行自行监测的主体范围,从重点排污单位扩展到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并首次明确规定由其负责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对企业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依据环境保护法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四个配套办法的规定,可以实施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以及移送行政拘留等处罚和措施。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38条中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保部门还可将其弄虚作假行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实施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对于环保部门对重点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情形的及时调查,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规定,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与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检查相结合,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排放口规范化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建设规范化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检修、校准校验记录;相关资质、证书、标志的有效性;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分为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定期进行例行检查。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对其他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对涉嫌不正常运行、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情况的企业,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或者重点检查的,可以根据情况,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也可以不事先通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前准备工作,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情况、污染物排放及污染防治的有关情况,现场检查装备配备等;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认定运行正常的,结束现场监督检查;对涉嫌不正常运行、使用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进行重点检查;经重点检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被检查单位。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填写现场监督检查表,制作现场监督检查笔录。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以拍照、录音、录像、仪器标定或者拷贝文件、数据等方式保存现场检查资料;使用快速监测仪器采样监测。必要时,由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性监测或者比对监测并出具监测结果;要求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硬件、软件进行技术测试;封存有关样品、试剂等物质,并送交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检测。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2条第3款、第4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5条;《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