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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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1984年制定,并先后于1996年、2008年进行了两次修改,对防治水污染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多年来实施的情况看,一些地区仍存在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问题,与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较大差距。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环境保护事业在各方面均有了较大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有关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污染防治理念等也都随之有了更大的提升。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实施,对修改完善水污染防治法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结论认为,虽然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是当前我国水环境质量仍不容乐观,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水污染防治任务艰巨。同年4月,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水污染防治工作作出全面部署,确立了一系列新制度、新措施。为贯彻依法治国,推进新形势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列入立法计划。2016年10月在认真调研论证基础上,环境保护部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送审稿)》起草工作,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在充分征求并协调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2016年12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草案)》。期间,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资委”)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安排,负责对这部法律修改的联系、沟通工作,始终积极促进并配合环境保护部、国务院法制办对这部法律的修改工作,提出了对法律修正案草案的初步审议意见,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16年12月1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贯彻了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思想和要求,与环境保护法做了较好的衔接,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强化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原则要求。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颁布实施必将对强化水污染防治工作,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

为了便于学习贯彻好这部重要的法律,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和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参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工作的同志集体编著了本书。本书力求将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背景和主要内容,以简明扼要、准确清晰的方式予以解读。

本书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陆浩担任主编,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别涛、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王凤春担任副主编。本书编著人员为丁敏、王力、王凤春、王宏洋、王海燕、王晓密、王彬、付莎、朱军琴、刘佳娉、刘璐、李汉玉、李静云、李敏、别涛、沈志达、俞渝、林丹、赵驰名、赵丽娜、郭瑾珑、闻闽、燕娥、蔡木林、翟勇、穆治霖等。

敬请读者对本书提出宝贵意见。

编者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