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科技进步和宣传教育的规定。
立法背景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水污染防治作为一项环境保护事业,离不开科学技术,并且受到科学技术的推动和引导。同时,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也是推动社会各方全面、自觉参与的重要途径和方式,是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补充措施。
条文解读
1.水污染防治科技的发展是我国长期关注的重点。近年来,国家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中将水污染防治列为重点发展领域之一,其中,饮用水安全保障及关键支撑技术、流域(区域)水污染控制与工程示范以及城市水环境质量改善与生态建设是三大优先主题。水污染防治也是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的重点领域。“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是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环境保护专项,也是迄今我国资金投入总量最大的环境科研项目。2015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也从推广示范适用技术、攻关研发前瞻精神、大力发展环保产业三个方面提出了强化科技支撑的目标和任务。虽然我国水环境科技不断进步,但是当前水环境保护科技的现状和能力与国家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我国水环境污染形势依然比较严峻,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总体进展缓慢,环境污染事故频发。因此,本条第一部分着重对国家支持和推广水污染防治科学技术提出了要求。
在水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方面,企业和各类科研机构应当是主力军,但政府也大有作为。政府对水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给与的鼓励、支持应当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为水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制定优惠政策;二是加大水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的投入;三是加强水污染防治科研基础能力建设,增强科研机构的持续创新能力;四是要引导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提高污染治理水平;五是不断加强水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六是努力推动技术成果的转化,推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2.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可以使全社会充分理解水污染防治的必要性。当前水污染防治形势严峻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不少地区对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片面追求眼前利益、局部利益和经济效益,忽视长远利益、全局利益和环境效益。通过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可以转变这种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思想观念。二是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是水污染防治的基础性工作,是为水污染工作奠定群众基础的重要途径。通过宣传教育,可以让公众了解水污染防治的相关知识,有利于增强公众的水污染防治意识,使公众理解和支持水环境的保护。
本条所规定的宣传教育的主体主要是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各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和有关部门宣传教育目标责任制,健全宣传教育的运行机制,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宣传、新闻、文化、教育、环保等部门和社会团体等应当在政府的组织下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面向公众的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尤为重要。政府要加强水环境保护信息的公开,及时准确发布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监督权。积极探索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的有效机制,促进环保非政府组织、环保志愿者依法、理性、有序、健康地参与水环境保护,广泛凝聚公众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推进水污染防治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贡献力量。
相关规定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