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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
(201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9号公布 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决定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当分别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本决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