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立案证据定罪量刑标准与法律适用:第四分册(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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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

概 念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立案标准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符合下列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

(2)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当立案。本罪是结果犯。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构成犯罪,不予立案。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根据《国家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因此在我国,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一般被禁止持有、使用的物品,除非法律特别授权,否则即为非法。对于有关机关确有需要的,其具体使用程序也应做严格的限制,这些程序规定目的在于防止有关机关滥用国家权力,侵犯公民权利。所有这些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构成了国家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窃听是指秘密监听、偷录他人言谈、动静,窃照是指秘密拍摄他人行为举止。窃听既包括行为人亲自偷听,也包括行为人利用各种工具偷听、偷录,窃照是用各种照相器材偷拍、偷摄。窃听、窃照关乎公民个人私生活自由权和企事业单位自主进行经营活动,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因而除非有权机关依法进行,均为非法。但是一般来说,行为人亲自偷听,或者用一般器材偷拍、偷照的,限于条件,危害不会太大,因此不认为是犯罪,构成行政违法,或者民事侵权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然而运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进行窃听、窃照的,行为人的破坏能力极大,给公民生活自由和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构成很大威胁。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如果将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则会损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技术侦察工作中的重要手段。技术侦察,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侦破刑事案件,发现犯罪和查找罪证的措施。国家有关部门因侦察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任何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都是违反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有权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二是无权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而擅自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人使用普通的录音、摄影器材非法窃听、窃照的,不构成本罪。

非法使用是指非法窃听、窃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用来进行秘密监听、录音、拍摄影像的专用工具,所以非法使用是指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进行非法窃听、窃照。如果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公开录音、拍摄影像,其持有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可能是非法的,但其使用行为不属于本罪客观方面的“非法使用”。

非法窃听是指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秘密监听、窃听对象的言谈、动静。监听对象既可以是我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企事业单位。监听内容包括私人谈话、电话、日常生活起居、会议等。当然,如果行为人利用窃听专用器材窃听国家秘密的,则构成国家秘密相关的犯罪。

非法窃照是指行为人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偷拍、偷录他人活动或其他目标的行为,窃照的对象包括日常生活起居、个人交往活动、企事业单位经营活动等。如果行为人用窃照专用器材偷拍、偷摄国家秘密的,构成妨害国家秘密的犯罪。

本罪属结果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所谓严重后果,是指由于行为人非法窃听、窃照行为而致使窃听、窃照对象伤、亡、遭受重大财产损失,严重损害国家政治利益等情形。这里的严重后果是指与行为人窃听、窃照有关的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既可以是直接因果关系,也可以是间接因果关系。

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实施这种窃听、窃照的行为,一般是出于某种非法的目的,有的则是出于好奇,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是看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间谍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后罪的犯罪主体是参加了间谍组织或者接受了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的人,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人,其犯罪目的是完成间谍任务。本罪不具备这些条件。若行为人是为了完成上述间谍任务,而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属于法条竞合,应定间谍罪,不构成本罪。若行为人既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又从事间谍活动,二者之间没有关联,则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及间谍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3.目的:知悉国家秘密、窃取其他单位商业秘密、窃取其他单位内部秘密、窃取他人隐私。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无权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行为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虽有权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但不是工作需要,而是出于非法目的行为的证据:(1)国家安全人员;(2)公安人员;(3)检察人员;(4)军事人员;(5)国防人员;(6)其他。3.证明行为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行为的证据:(1)非法知悉国家秘密;(2)窃取其他单位商业秘密;(3)窃取他人隐私;(4)其他。4.证明行为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证据:(1)严重危害国家安全;(2)严重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3)严重侵犯其他单位的内部秘密;(4)严重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5)造成受害人自杀或精神失常;(6)给国家、集体或公民财产造成严重损失;(7)多次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屡教不改。5.证明行为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其他行为的证据。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1)情节严重;(2)其他。2.法定从重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1)窃听;(2)窃照;(3)其他。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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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