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注解与配套(含中国工会章程)(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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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工会监督权】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注解

本条是对工会保障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规定。

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有监督权。根据我国宪法、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有企业应当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具体的措施予以落实,以确保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实现。集体企业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民主管理,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事业单位的具体管理方式尚在探索中。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实行民主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实行民主管理。对不依法实行民主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会有权提出要求纠正,以保障劳动者的民主权利。工会提出意见的范围,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的做法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违反了职代会决议,要求予以纠正;对违反民主管理制度的责任人员可以向企业、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要求予以处理。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会法的这一规定重申了有关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

应用

13.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具体包括哪些?

职工代表大会不是一般性群众组织,也不是政治性团体。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52条规定,它有下列职权:(1)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2)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3)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4)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励和任免的建议;(5)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配套

《宪法》第16、17条;《劳动合同法》第51条;《劳动法》第8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10、11、49-53条;《公司法》第18条;《安全生产法》第7条;《职业病防治法》第40条;《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第36-39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指导、集体合同代签与争议处理】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解

本条是对工会在实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作用的规定。

1.工会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中的作用

工会应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为职工提供帮助、指导。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是对职工做一些宣传解释工作,教育职工认识如何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怎样正确履行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如何救济等问题,而不能代替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2.工会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的作用

(1)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2)集体合同草案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修改后,工会应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没有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单位,应当由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工会基层委员会主席代表全体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人或经营者签署;(3)在签订集体合同时,上级工会可以给予指导和帮助;(4)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

3.发生集体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生集体合同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工会和企业中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对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应用

14.集体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1)劳动报酬;

(2)工作时间;

(3)休息休假;

(4)劳动安全与卫生;

(5)补充保险和福利;

(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7)职业技能培训;

(8)劳动合同管理;

(9)奖惩;

(10)裁员;

(11)集体合同期限;

(12)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13)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14)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15)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15.经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需遵循哪些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2)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3)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4)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5)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配套

《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第30-32条;《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对辞退、处分职工提出意见权】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注解

本条是对工会监督用人单位有关人事管理权的规定。具体而言,规定了工会在企业辞退、处分职工时所起的作用。包括:

(1)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对工会提出的意见认真考虑,采纳合理的建议。

(2)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的做法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可以要求重新研究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工会只能要求企业重新处理,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权仍在企业。但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职工的“劳动权益”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的建立而产生的职工应享有的权利,包括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报酬;工作、休息时间;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奖励;企业民主管理等方面。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因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使职工上述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形成争议的,工会应根据不同情况提出解决意见。在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中,可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有关争议;在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争议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工会也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无论是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还是在外商、私营企业,通过调解或者协商不能解决的,职工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仍然不服的,可依法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职工,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并为其提帮助。

应用

16.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如何给予帮助?

“帮助”包括法律上的帮助和经济上的帮助。法律上的帮助包括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当事人书写法律文书、被委托担任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等。对经济特别困难的职工,工会也应给予经济上的帮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作为同当事人有关的社会团体可以推荐有关人员接受职工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并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和查阅本案材料,行使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有效地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工会给予职工帮助的行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应当认可其身份,并依法实现其相应权利。

配套

《劳动合同法》第6、78条;《劳动法》第30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对职工劳动权益的维护】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注解

本条是对工会法律监督权和交涉权的规定。

1.工会的法律监督权

工会是监督劳动法执行的重要组织。工会代表职工的监督属于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工会的民主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很广。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了职工合法权益时,工会作为职工的群众组织,要了解情况,调查研究,弄清事实,及时提出意见,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企业、事业单位处理后,要向工会作出答复。对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人民政府要依法处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形,具体包括:克扣职工工资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2.工会的交涉权

在以上5种情形下,工会有权向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对工会提起交涉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要予以处理,并向工会作出明确的答复意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配套

《劳动合同法》第73-79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三条 【对劳保和安全卫生提出意见权】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注解

本条是对工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权利的规定。

职工从事生产劳动,必须有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以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这是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的基本内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建企业、扩建企业、技术改造工程的主体工程应与安全卫生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否则,就不准投产使用。为确保这一规定的切实执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了相应的检查验收制度。

工会在贯彻工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过程中,可以在设计阶段、施工阶段提出意见,也可以在投产前的检查验收中提出意见。可以要求按照国家规定增加或补建安全卫生设施,可以要求施工部门依法改善劳动条件,对未按国家规定同时配套安全卫生设施的,可以建议停止施工、投产,待安全卫生设施配套时再行施工等。企业或主管部门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认真处理。对确有法律依据的,应按工会的意见处理。对未按工会意见处理的,工会还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或向上一级工会反映,要求解决。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处理解决,并应当将研究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工会在行使这一权利的过程中,应依法进行,要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机构和劳动保护专职人员的作用。应当说明,这一条的规定与行政机关对于企业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验收是不同的,行政机关的行为是一种基于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行为,而工会的这种监督应当是一种群众性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职工生产安全维护】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注解

本条是对工会在安全生产中提出建议权利的规定。

1.工会建议如何解决的权利

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方面应当及时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违章指挥”是指企业行政方面在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方面的安全规程或规章制度,命令或指挥工人违章操作或冒险作业。“明显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或作业现场不仅存在着事故苗头,而且这种苗头已非常明显,如果不采取措施,将致人重伤或死亡,或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职业危害”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或作业场所存在着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尘毒危害和工业性毒物,如果不采取防治措施,将直接危害职工生命健康,导致职业病。对于工会提出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需要注意的是,工会享有的只是建议如何解决的权利,至于最终如何解决仍由企业决定。

2.工会建议将职工撤离的权利

工会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现场指挥人员建议将职工撤离即将发生重大事故的危险现场。企业或现场指挥人员应及时研究工会的建议,果断地作出处理决定,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

应用

17.工会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是否能直接组织职工撤离?

不能。工会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现场指挥人员建议将职工撤离即将发生重大事故的危险现场。需要注意的是,工会享有的只是建议将职工撤离的权利,而不能直接去制止或组织撤离等。这是因为,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是厂长、经理的职责,同时保障安全生产也是厂长、经理的职责。涉及生产的指挥和组织问题,应当由企业行政决定。工会为了维护职工的生命和健康,有提出建议的权利,企业应当及时研究并答复工会。

配套

《安全生产法》第57条;《职业病防治法》第39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38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21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32条

第二十五条 【工会的调查权】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注解

本条是对工会的调查权的规定。

各级工会组织只要发现或接到举报企业、事业单位有对职工合法权益进行侵害的行为发生,就有权进入企业、事业单位进行调查。这里的工会,包括基层工会和县以上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工会行使调查权时,可以派出代表,持有关工会组织的证明。调查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询问有关人员取得第一手材料,也可以实地调查取证,掌握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起因、过程及造成的后果的事实材料,为依法提出工会的处理意见准备事实根据。对工会的调查,企业、事业单位应该予以协助,提供方便条件,不得故意设置障碍。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干扰工会进行调查的行为,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查处。

配套

《安全生产法》第57条;《职业病防治法》第40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8条;《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 【工会对工伤的调查处理权】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注解

本条是关于工会参加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的规定。

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这既是工会的权利,也是其义务。换句话说,这方面的调查处理,工会有权并且必须参加,行使调查权、处理权。工会经过调查,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人员,有权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

应用

18.工会如何行使对伤亡事故的调查权?

(1)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形式:①轻伤、重伤事故,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成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②死亡事故,由劳动部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会同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或与这一级政府同级的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③重大伤亡事故,按照用人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④特别重大事故,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特大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所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由劳动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经济综合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特大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2)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①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②查明事故的性质,确定事故责任者;③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④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能带有主观色彩;用人单位必须积极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不得设置障碍。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相关的情况和索取与事故有关的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绝。对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如果借事故调查之机徇私舞弊或者在事故调查中玩忽职守的,有关部门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配套

《安全生产法》第57条;《职业病防治法》第40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0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8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第6条

第二十七条 【对停工、怠工的协调】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注解

本条是对工会参与解决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的规定。

在处理企业的停工、怠工事件中,工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与职工有着密切联系,工会熟悉职工的具体利益,了解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能够在协调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关系上发挥重要作用。工会应当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利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职工提出的合理要求又理应能够解决的部分,要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和有关方面进行协商,督促其及时地予以解决,满足职工的意愿和要求,避免矛盾激化。同时,要教育和引导职工尽早投入生产和工作,恢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要使职工懂得,坚持和发展生产,于国家有利,于企业有利,于自己也有利。在企业发生职工停工、怠工事件时,只有正确处理好企业与职工的关系,妥善解决好矛盾,才能避免可能发生的重大恶性事件,维护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促进社会安定和经济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工会对劳动争议的调解】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注解

本条是对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作用的规定。

1.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地位体现在:(1)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2)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3)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

2.县以上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同级总工会的代表参加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方面三方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县以上地方总工会有权派代表参加同级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工会代表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听取各方面意见,正确行使仲裁权,解决劳动争议。

应用

19.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下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下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当事人不应擅自变更或解除,而应自觉、主动地遵守、履行,但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配套

《劳动法》第10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8、10、19条;《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第40条;《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

第二十九条 【县以上总工会的法律服务职能】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注解

本条是对各级总工会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要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法律服务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成立法律咨询室、法律顾问室,也可以经司法行政部门同意成立律师事务所,这些形式是专门为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的。它们主要从事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帮助。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除了代理职工进行诉讼外,还可以从事服务于工会和职工的法律咨询、代写或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为工会、职工签订经济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把好法律关,帮助职工解决劳动争议问题,以及为工会、职工提供其他法律帮助。

配套

《工会法律援助办法》

第三十条 【协助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注解

本条是对工会协助用人单位做好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工作的规定。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1.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是由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行政方面兴办的。包括:职工食堂、浴室、托儿所、医务室以及生活供应等各项集体事业。工会要做好职工的生活工作,首先要搞好职工的生活福利事业,协助行政兴办集体福利事业,改善各项集体福利设施。

2.工资工作

工会还要重视工资工作,积极主动地协助行政把工资工作搞好。工资,是劳动报酬的一种形式,是职工生活的主要来源,对改善职工生活,促进生产的发展关系重大。工会组织要向职工群众做好思想工作,要使职工的收入真正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还要协助行政做好技术、业务考核和职工升级工作,协助企业搞好劳动定额的管理工作;监督国家的工资政策、法规和各项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做好工资方面的民主管理工作。

3.劳动安全卫生工作

劳动安全卫生,是指通过加强劳动保护管理和采取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综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防止或消除在生产中的伤亡事故和各种职业危害,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以达到保护生产力,不断提高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证社会主义生产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劳动保护管理、安全技术、工业卫生。加强劳动保护,搞好安全生产,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工会要从自己的性质、特点出发,做好劳动保护工作。要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维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健康,监督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管理、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向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督促行政方面解决影响职工安全健康的问题,参加安全检查和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会要通过开展群众性的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群众性的劳动安全卫生宣传教育,组织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群众活动等,搞好劳动保护工作。

4.社会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工作,是工会为维护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所规定的社会保障权利的一项群众性工作。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对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以及失业者给以物质帮助或物质保障的制度,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对保护职工身体健康,解决职工在生活上的后顾之忧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工会要积极参与、推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协助政府和企业进一步做好职工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丰富职工文化生活】

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注解

本条是对工会教育和组织职工的规定。

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特别是对于在非国有经济组织中从事劳动工作的职工,做好这方面的教育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工会组织工作具体包括: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职工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是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民主管理的方式之一。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培训,属于职工文化技术教育工作。工会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当地政府部门和企业行政组织的职工教育工作,进一步办好工会系统的各级各类职工学校,深入开展读书自学活动,鼓励和支持职工走岗位成才之路,发挥工会优势,大力推动岗位培训。工会通过组织职工开展各种有益的文体活动,充分运用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等文化设施,使职工群众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之后,得到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和休息,以消除疲劳,恢复体力,陶冶性情,焕发精神,并得到美的享受。工会要积极创造条件,使职工群众在业余时间有可能参加各种文化娱乐活动。

配套

《工会法》第5、7条

第三十二条 【评优等管理职能】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注解

本条规定了工会在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方面职责的规定。工会长期从事有关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工作,也有一套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但从理论上讲,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是政府的职能,因此工会必须“根据政府委托”,与有关部门共同进行这方面的工作。

应用

20.中华总工会可否以自己的名义授予金牌获得者全国劳动奖章?

可以。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是在政府的授权下由工会承担的。工会根据政府委托,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比如:2008年8月25日,为了表彰体育健儿在第29届奥运会上取得的优异成绩,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授予荣获金牌的中国女子体操队等4个团队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授予陈燮霞等荣获金牌的53名运动员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第三十三条 【对发展计划的建议权】

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注解

本条规定了工会的参政议政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这三方面规定,从法律上保证了工会从源头上参与政治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政府制定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都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仅限于涉及职工利益的法律等的制定。同样,也不是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的任何问题都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而仅限于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部分。

第三十四条 【政府协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注解

本条规定了政府对工会参与政治的权利的保障。(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各职能部门)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包括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也就是说,县级以上政府向工会通报政府的工作,而且研究、解决职工群众的问题。这里的“采取适当方式”,是指因地、因事制宜地采用相应的形式,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座谈会、现场会、联席会议等。(2)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指由政府(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企业(由企业联合会代表)、工会(各级地方总工会代表)三方,就劳动关系的相关问题进行协商的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在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过程以及实施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三方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形成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措施,为立法和政策制定提供参考,进而上升为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配套

《劳动合同法》第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