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注解与配套(含中国工会章程)(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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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1]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注解

本条是关于工会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1.工会法的立法宗旨

(1)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这可以从三方面来理解:

其一,在我国,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工会是这个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人阶级的组织既包括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共产党,这是它的领导核心;又包括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它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人阶级要实现对国家政权、对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领导,除了要依靠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共产党的正确的、坚强的领导之外,还要依靠本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去教育组织广大职工,形成阶级的力量,团结一致地奋斗,才能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

其二,工会是党和国家联系广大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我国现在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职工有二亿多,他们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最基本的力量。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党和国家一贯的方针。贯彻这一重要方针,要从多方面制定政策,做好工作。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通过工会组织的活动,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反映他们对党和政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文化、技术素质,带领广大职工,同心同德,艰苦奋斗,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出贡献。

其三,工会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我们的国家政权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实践证明,作为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工会,是这个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在改革开放中,在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中,在党的领导下,工会组织教育广大职工,发挥了主力军的作用,成为维护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2)确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工会法作为一部规范工会这个重要的社会团体的法律,较全面规定了工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工会组织庞大,会员众多,在日常工作中,一方面要同国家政权发生关系,另一方面也要同社会上的各种组织包括与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发生关系,体现在法律上,就是权利义务关系。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于社会团体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般规定,对工会都是适用的。作为工会法,主要规定的是两个基本层次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是工会与人民政府的关系。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是国家的主人翁。工会和政府的关系是,工会支持自己的政府,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在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中,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支持工会和广大职工参政议政,对政府工作实行必要的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本法关于工会和政府关系的具体规定,都体现了这个原则。

二是工会与企业的关系。企业中的基层工会组织,是整个工会组织的基础。我国现在的经济成分多元化,不仅包括国有制企业、集体企业,还有大量的新的经济成分,如三资企业、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伙企业等等。这些企业的所有制性质虽然不同,但法律在规范工会与企业的权利义务的关系方面应当是一样的。对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最基本的法律权利义务是一致的。一方面,工会要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监督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在企业的实施,如遇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工会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和支持职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工会也要支持企业的经营管理,同企业共谋发展。

(3)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作用。工人阶级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主力军。作为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工会,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所发挥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是组织和引导职工群众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组织职工参加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保障职工群众在企业事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和权利;动员和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对职工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科学、文化、技术教育,使职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

2.工会法的立法依据

工会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立法的依据和准则。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结社的自由;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各人民团体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组成部分;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工会法的任务就是以宪法为依据,总结实践经验,将工会的地位、性质、权利义务、职能等纳入法治轨道,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最大限度地保障我们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性质。

应用

1.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哪些?

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1)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有权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职工的民主权利不仅需要党和国家在制定和执行政策、法律、法规时加以维护,而且还需要工会组织通过参与立法、参政议政、代表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途径,依法加以维护。

(2)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可以促进劳动合同的依法签订和依法履行,避免劳动合同纠纷的产生,可以将全体职工的各项劳动权利利用劳动合同的形式加以规定,使劳动者明确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应尽的义务,从而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劳动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对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其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可以要求企业重新研究处理。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4)对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职工工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劳动(工作)时间的规定,以及违反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或者存在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形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5)工会有权对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时,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工会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工会有权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此外,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三同时”项目的使用进行监督。

(6)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7)工会参加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有权为其所属的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条 【工会性质及总工会职责】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注解

本条是对工会的性质和基本职责的规定。

1.工会的性质

所谓工会的性质,是指工会的本质属性或本质特征,是工会组织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根本标志。本条第1款规定了我国工会的性质,即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就表明,工会具有阶级性、群众性、结社的自愿性。

(1)工会的阶级性。即工会是真正的工人阶级组织,并以工人阶级作为自己的阶级基础。工人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工会的阶级性不仅表现在参加工会组织的是工人阶级中的分子,而且还表现在它是按照工人阶级的特性组织起来开展活动的。

(2)工会的群众性。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工人阶级在本阶级范围内最广泛的组织。工会并不是个别行业或者个别部门内职工的组织,它最大限度地团结、联合了广大职工群众。工会的会员构成具有工人阶级范围内的广泛性,工会始终是工人阶级实现阶级联合的最广泛的组织。工会代表广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正当利益,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3)结社的自愿性。结社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工会是社会团体,必须遵守这一原则。工会不是按照某种指令组织起来的,而是职工群众为了谋求共同利益,实现共同愿望自觉自愿地组织起来的群众团体。职工参加工会与否,根据每个职工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职工加入工会或不加入工会。

2.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有各方面职责,但基本职责就是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这一基本职责也是工会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本身,就要求有一个代表职工利益的组织来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这个组织就是工会。强调工会代表职工合法权益的身份,并不否认党组织代表职工,也不否定政府及企事业行政代表职工。我们所说的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是指在劳动关系调整面前,工会代表劳动者一方,这只有工会能代表职工,别的组织是不可能代替的。例如,企业行政本身是企业劳动关系主体一方的代表,而政府有关劳动部门又不属于企业劳动关系的主体范围,更不能充当职工代表者的角色。所以职工利益代表者的角色只能是工会。突出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是工会自身性质的客观要求,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

应用

2.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如何履行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工会更注重从政治的角度对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进行维护。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的维护应该从更基础和更切实的层次和内容出发。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维护的利益主体上,应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或直接生产者。在经营管理者也是工会会员的情况下,工会对于他们的个人利益也需要维护,但工会不可能代表因而也不可能来维护他们作为经营管理者阶层所相对于劳动者而言的权益。

第二,在维护的具体内容上,应是对于职工利益的维护。工会对于职工利益的维护,不仅限于劳动的经济的方面,还应该扩展和涉及社会和政治的权益方面,这主要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的权利、国家和社会管理的参与权利、民主监督的权利以及其他有关的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

第三,在维护的利益关系上,应当坚持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与维护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相统一。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中,利益的多元化和多元的利益冲突越来越突出,在这当中,工会是职工群众利益的代表,而不是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代表,总体利益是也以各个具体利益的合理调处为基础实现的。所以,各个具体利益的代表者,只能是以所代表的具体利益为出发点。如果每个具体利益的代表者都以总体利益的维护作为自己维护的首先的和重点的内容,那它就失去了这种具体利益代表者的资格。同时,也就无法再进行具体利益的调处,进而无法实现总体利益。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要以维护劳动者或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为重点和出发点,但这一维护以不损害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为前提。

配套

《民法总则》第90、91条

第三条 【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注解

本条是对劳动者的工会结社权的规定。《宪法》第35条规定了我国公民有结社等政治自由。本条在此基础上,对劳动者参加和组建工会组织的结社权作出具体规定,即: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1.工会的参加者和组织者

所谓参加工会,是指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加入已经成立于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之内的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这些单位之外的基层工会联合会。所谓组织工会,是指劳动者可以依法在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组建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可以在这些单位之外联合组建基层工会委员会。判定是否可以参加和组织工会,只有一个标准,即是否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

这里的“工资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津贴、奖金、佣金等其他形式的收入。这里的“劳动者”范围很广泛,既包括体力劳动者,也包括脑力劳动者,而不考虑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等。即对于劳动者的工会结社权不得存在歧视性待遇,不得因为他们来自不同的民族、种族,从事不同的职业,信仰不同的宗教或者受教育水平高低不平等,在依法行使工会结社权时有所不同。只要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当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是指劳动者合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挠和限制。对于非法参加或组建工会的行为,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干预。

2.可以组织工会的单位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都可以依法组织工会。

这里所谓的“在中国境内”的“境”,是指“关境”,即我国海关所管辖的“境”,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的职工因公派驻境外,仍然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工会,享有工会会员的一切权利,同时也应履行会员义务。这里所说的“企业”,是一个外延较宽的概念,既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也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实行公司制的企业。这里所说的“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学校、文化机构、医院、科研院所等单位。这里所说的“机关”,包括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但不包括国家军事机关。

应用

3.我国企业中的外籍员工是否有资格成为工会会员?

对于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不得存在歧视性待遇。如前所述,判定是否可以参加工会,只有一个标准,即是否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所以,在我国境内的外籍员工,不因其外国国籍而丧失该项权利,仍有权参加工会。

配套

《宪法》第35条

第四条 【工会活动准则】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注解

本条规定了工会的活动准则、制定和修改工会章程的基本原则,并指出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

1.工会的活动原则

第一,宪法是根本的活动准则。我国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中国境内的一切个人和组织都必须在宪法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也就是说,宪法是一切个人和组织的根本活动准则。工会作为一个社会团体,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工会应当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三,工会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组织独立、活动独立和财务独立。“组织独立”是指工会在组织上是一个独立的系统,而不是其他组织的附属物。工会有自己的组织机构、组织领导和组织系统,工会是一个独立的组织。“活动独立”是指工会的活动内容、活动方式和活动要求,要由工会自主决定。“财务独立”是指工会在经费的收缴、使用、管理等方面,由工会组织通过内部的规定和程序自行处理,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制定和修改工会章程的基本原则

章程,一般是指政党、社会团体规定本组织内部关系的规范文件。《中国工会章程》是中国工会及其会员的行为规范,是中国工会与其会员的权利义务载体。职工参加或组建工会组织,首先必须完全接受《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工会章程》是规定中国工会内部关系的基本规范,包括工会的组织原则、制度以及全国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的职权和任务等。《中国工会章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仅限于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行使,任何其他各级工会组织,包括中华全国总工会都无权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工会章程》制定和修改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其内容不得与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

3.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

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工会作为合法的群众组织,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侵犯工会的合法权益。

应用

4.工会“坚持党的领导”与“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工会坚持党的领导,但同时,工会必须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矛盾。

(1)工会坚持党的领导

工会与党关系的实质,是广大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和工人阶级先锋队组织的关系。工会只有自觉地接受党的领导,才能保证自己坚定的政治方向,工会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的问题要请示同级党委讨论决定。

一般来说,工会在现实中遇到下列重大问题时,要及时提请党组织讨论:①贯彻党对工会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上级工会重要决议的意见;②召开本单位会员代表大会的方案、工作报告和主要领导人的推荐人选等重要事宜;③工会的年度工作计划,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涉及本单位全局性的工会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部署;④工会建设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⑤影响职工队伍稳定的突出问题处理意见。党委应对工会提交的重大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及时给予答复。

(2)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一个独立的组织。它有独立的组织系统,而不是党的附属机构。工会的活动,由工会自主开展。工会在经费的收缴、使用、管理等方面,由工会组织通过内部的规定和程序自行处理。党组织在这些方面都不得干预。在工会和党的关系上,不仅要坚持党对于工会的领导,而且也要坚持工会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如果工会没有自主的独立的工作,便失去了存在的社会意义。

总之,工会“坚持党的领导”与“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之间不存在矛盾。工会在处理与党的关系的时候,必须坚持接受党的领导与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相统一的原则。不能强调一方而忽视了另一方。

第五条 【工会职能】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注解

本条规定了工会的任务和参与、协助两项职能。

1.工会的任务

工会的任务,概括而言,主要是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政权。通过工会把广大职工群众组织起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建立国家政权与职工群众间的联系。在这种联系中,一方面使职工的意志和要求得到充分反映,另一方面使国家的各项政治、经济政策得到宣传解释和贯彻执行。工会通过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2.工会的参与职能

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作为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中重要的社会政治团体,在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社会各层次的管理,实行社会监督方面,有着不可替代和不可推卸的责任。宪法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工人阶级的国家主人翁地位,工人阶级有权参与各项管理。因此,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应当以自己的方式组织广大职工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工会应当成为广大职工有组织、有纪律、有领导地参政议政的民主政治形式之一。

3.工会的协助职能

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承担着管理社会事务的职能。各级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工会是为职工说话办事的群众组织。工会与政府在维护全国人民利益和工人阶级利益上是完全一致的。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理应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维护政府权威。目前,有相当多的社会事务是与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的。通过工会的协助职能的发挥,政府可以了解职工群众的意见,密切其与职工群众之间的联系,以改进政府管理。而且,政府在管理过程中并不总是“唱独角戏”,只有多种社会力量形成合力才有可能达到充分有效的社会管理。因此,工会有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必要,以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应用

5.工会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途径与方式包括哪些?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具体的途径与方式主要:第一,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当然可以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现其参与职能;第二,通过工会组织本身。本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四,通过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政治权利的行使,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第六条 【工会职责】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注解

本法第2条第2款对工会的维护职能作了原则性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本条具体规定了维权的四种方式。

首先,工会可以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其次,工会还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这过程中,工会可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最后,工会是工人群众的组织,工会组织必须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切身利益,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1.平等协商

平等协商应遵循以下原则:(1)遵循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平等合作。双方出于自愿,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合作。任何一方尤其是企业一方不得采取威胁、命令等不正当手段;(3)协商一致。如果双方未就协商事项达成一致,协商终止;(4)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5)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平等协商的内容包括:(1)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已订立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2)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3)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业培训及职工文化体育生活;(4)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5)职工民主管理;(6)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2.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又称集体协议,是指由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有以下特征:(1)集体合同有特定的当事人。集体合同的劳动者一方必须是团体,一般是企业工会,未组建工会的,由职工选举的职工代表充当。(2)集体合同是最低标准合同。集体合同是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的最低标准和企业达成的协议,企业和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协议所规定的各种待遇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3)当事人双方的义务性质不同。集体合同规定企业承担的义务都具有法律性质,企业不履行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工会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仅负道义上的责任;(4)集体合同是要式合同。集体合同要以书面形式签订,并经主管机关登记备案,才具有法律效力。

3.职工民主管理的形式

职工民主管理,是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参加企(事)业管理,行使民主权利的活动。是否尊重劳动者,注重发挥劳动者的创造性和智慧,并为其参与管理创造条件,是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标志。职工民主管理作为一种民主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组成部分。我国职工实现民主管理的形式包括: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以外的其他形式。

4.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工会是工人群众的组织,工会组织必须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切身利益,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各级工会应当是工会会员之家,而不能成为行政化、官僚化的机关。工会只有关心职工的切身利益,真心实意地为职工办事,才能得到真正拥护。

应用

6.工会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工会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的程序是:(1)建立定期协商机制的企业,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协商前一周,将拟订协商的事项通知对方,属不定期协商的事项,提议方应当与对方共同商定平等协商的内容、时间和地点;(2)协商开始时,由提议方将协商事项按双方议定的程序,逐一提交协商会议讨论;(3)一般问题,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协议即可成立,重大问题的协议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4)协商中如有临时提议,应当在各项议程讨论完毕后始得提出,取得对方同意后可列入协商程序;(5)经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代表分别在有关人员及职工中传达或共同召集会议传达;(6)平等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天,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配套

《工会法》第2条;《劳动合同法》第51-56条;《集体合同规定》

第七条 【工会对企业生产的服务与职工教育】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注解

本条规定了工会的建设、教育两项职能。

1.建设职能

建设职能是我国工会具有的一项重要职能。工人阶级是物质文明的创造者。发展社会生产力是工人阶级的历史任务,是职工群众根本利益所在。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理所当然应当发动和组织广大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工会发动和组织广大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不是代替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直接进行生产建设的指挥和管理,而是从工会自身的特点出发,通过自己的工作,发动和组织好劳动竞赛、技术革新、技术协作等群众性生产和技术进步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确保和促进生产计划的全面完成,为国民经济计划的实现作贡献。

2.教育职能

加强对职工的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教育,使职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是工会必须尽到的职责。工会履行教育职能,就是要把远大理想和现实目标结合起来,通过日常的工作和各种群众活动,教育和团结广大职工,不断地把他们吸引到实现工人阶级各个阶段面临的任务的实践中来,真正做到教育人、引导人、培育人,促进职工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教育职能的目标是,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职工队伍。

第八条 【总工会对外交往方针和原则】

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注解

本条规定了工会开展国际合作的原则。

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各国工会组织的合作原则有四项:(1)独立原则。指每个国家或地区的工会都有权根据本国国情和广大工会会员及职工的愿望,选择自身的发展模式,确定自己的对外政策,采取自己的方式方法,从事自己的工会业务,任何别国工会或者国际工会组织不应进行干预;(2)平等原则。指每个国家或地区的工会,不论大小强弱,都具有平等地位和权利,平等参与协商解决国际工会运动事务,不能由少数工会或者某个国际工会组织垄断;(3)互相尊重原则。指每个国家或地区的工会不得歧视任何别国工会,对别国工会的发展模式和内部政策给予充分的理解;(4)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指每个国家或地区的工会都有权根据本国国情和广大工人的愿望,选择自己的发展模式和确定自己的政策,别国工会和国际工会组织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工会的内部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