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注解与配套(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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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审判

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一百七十八条 【合议庭与独任审判】【合议庭的组成】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注解

本条是关于审判组织及合议庭人员构成的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审判组织主要是合议庭,合议庭由法律规定的三人组成。根据本法第210条的规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应用

145.助理审判员是否可以担任审判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规定,审判长由审判员担任。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

配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第176条

第一百七十九条 【合议庭评议规则】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配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6条

第一百八十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与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应用

146.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判决书上由谁署名?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情况和决定,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参加讨论的审判委员会委员签名。审判委员会的多数人意见为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合议庭应当据以作出判决或裁定,但审判委员会委员在判决书上不署名,而由审理该案的合议庭成员署名。需要注意的是,审判委员会讨论内容、会议纪要等属于机密文件,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外传。

147.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哪些案件?

拟判处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独任审判的案件,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配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8条、第17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