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注解与配套(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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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回  避

第四十四条 【回避的对象、条件和方式】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注解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本条作了四方面完善:一是明确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二是增加了与审判人员有特殊关系的“诉讼代理人”的回避;三是在增加的第2款中规定了审判人员应当禁止并回避的行为,四是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有禁止性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回避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始终,无论是一审、二审还是再审。在回避对象上,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证人不适用回避。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6)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本条修改的第2项内容是增加第2款应当禁止并回避的行为。本条第1款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是建立在与审判人员有特定利害关系上;第2款新增的内容是建立在审判人员等的特定行为上的,即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1)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2)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3)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应用

16.回避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2)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3)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4)本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5)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配套

《民诉解释》43-49;《法官法》第17条

第四十五条 【回避申请】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应用

17.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是否应该停止工作?

民事诉讼中,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暂停工作是常态,继续工作是例外;但在刑事诉讼中,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四十六条 【回避决定的程序】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应用

18.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回避决定程序有何不同?

民事诉讼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而在刑事诉讼中,以上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第四十七条 【回避决定的时限及效力】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