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员的确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注解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调解员的确定途径有二个:第一,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指定;第二,由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应用
35.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人民调解员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1)纠纷的种类
民间纠纷的种类繁多,包括婚姻家庭纠纷、邻里关系纠纷、债务纠纷等,纠纷的类型不同,调解纠纷的人民调解员也应不同。比如,婚姻家庭纠纷,一般由那些已婚的、德高望重的、善于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人民调解员,包括一些女性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比较合适;邻里纠纷,由那些与纠纷双方都比较熟悉,又受纠纷双方尊重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可能更为妥当;债务纠纷,由那些精通法律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有利于清楚准确地向当事人讲解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针对不同的纠纷指定不同的人民调解员调解,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2)纠纷当事人的身份特点
纠纷当事人有男有女、有老有少、有汉族也有其他少数民族,考虑当事人的这些特点指定适宜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有助于纠纷的解决。比如,对于外嫁女失地引发的土地承包纠纷,由女性人民调解员调解,其提出的纠纷解决方案可能容易为女性当事人接受;少数民族发生的纠纷,由本民族的人民调解员调解,可以解除当事人存在的少数民族可能会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担忧。
(3)纠纷的复杂程度、影响大小、紧迫与否
民间纠纷有的发生在二人之间或者夫妻、家庭之间,情节比较简单、社会影响不大,而有的纠纷涉及人数较多,各种矛盾交织,影响面广,比较复杂;有的纠纷属于小打小闹,当事人之间时好时坏,矛盾虽断断续续发生但没有激化的迹象,而有的纠纷由来已久,长期得不到解决并有突发的可能。指定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要考虑纠纷的性质和特点,对于情节简单、较易处理、可以掌控的纠纷,可以考虑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介入调解工作的时间也不一定太紧迫;而对于情节复杂、影响面广,不及时处理就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的纠纷,可以考虑指定多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特别是当纠纷具有群体化、扩大化、暴力化倾向时,为了控制事态的发展,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尽可能派更多的人民调解员,马上赴现场解决纠纷。
36.哪些情形下,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指定人民调解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在以下三种情形指定调解员:
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下的指定,即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尚未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了及时解决民间纠纷、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主动指定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二是当事人申请调解下的指定,即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但没有选择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人民调解员;
三是当事人就选择人民调解员未达成共识下的指定,即当事人拒绝对方选择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无法就选择人民调解员达成共识,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人民调解员。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的人民调解员没有明确表示拒绝的,人民调解员都可以进行调解。
37.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人民调解员吗
为了保证人民调解的公平、公正,本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各自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从人民调解的实践来看,由当事人选择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能够较快地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配套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