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八条 【选举的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注解
指导、主持和办理国家选举事务的各类组织或者机构统称为选举机构。选举机构负责对人大代表选举的各个具体环节,如选举时间安排、选区划分、选民登记、提出代表候选人、投票选举、宣布选举结果等,进行周密的计划和组织。
应用
16.本法关于人大代表间接选举的主持机构是如何规定的
间接选举产生的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由该级人大常委会主持。这里的“主持”主要是指确定选举时间、分配代表名额、处理选举中的重大问题等事宜。理解这一款的规定应当注意联系本法第38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本法第3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这里指的是各该级人大主席团主持本级人大选举上级人大代表的会议。
17.本法关于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主持机构是如何规定的
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主持机构是相应的选举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选举委员会的职权是:(1)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2)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3)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4)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5)规定选举日期;(6)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此外,人民解放军及人民解放军团级以上单位设立选举委员会。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领导全军的选举工作,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主持本单位的选举工作。连和其他基层单位的军人委员会,主持本单位的选举工作。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请参见下文对第15条作的“注解”与“应用”。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44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1、2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第九条 【选举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应用
18.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按照选举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均由所在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任命。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选举委员会是临时性机构,选举结束后自行终止,下次换届选举时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新的选举委员会。
按照实际中的做法,选举委员会一般由党委、人大、政府的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主要原因在于选举组织过程中会涉及诸如选民登记、资格审查、交通、通讯、场所、联络等各种事务,需要有不同的部门加以配合协作,因此,党委、人大、政府的一些部门的领导参与进来,能够有效地调动相关部门的人力和资源,能够很好地协调各部门的工作,从而组织好选举工作。
19.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能同时是代表候选人
为保证选举的公平、公正,2010年修改选举法时增加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重要发展和完善,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改进选举工作。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主要考虑是,早在1953年制定选举法时,就曾提出是否要规定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回避问题,当时考虑人大代表选举主要是间接选举,在各级人大会议上的选举工作,不是由选举委员会而是由大会主席团主持的,而基层选举工作又是在上级选举委员会派去的工作组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的,因此没有作出规定。经过近60年的发展,各方面的情况已经发生很大变化,一是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了县一级,二是间接选举不再设立选举委员会,三是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各自的职责更加明确,四是人民群众对民主选举的期望要求不断提高。因此,有必要实行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回避制度。这也是国外选举制度中很普遍的一项内容。由于过去对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回避问题未提出要求,在实际操作中,有些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同时也是代表候选人,现在实行回避制度,是一项重要改革。对此,在县乡两级人大换届时,要按新的要求做好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推选工作。
第十条 【选举委员会职责和工作要求】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三)确定选举日期;
(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主持投票选举;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注解
本条是关于选举委员会职责和工作要求的规定。本条是2010年修改选举法增加的内容。在选举法修改过程中,一些地方和代表提出,选举委员会是组织领导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选举的机构,在直接选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建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完善选举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要求。据此,选举法在上述若干规定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本条的规定。
应用
20.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有哪些
在直接选举中,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总体来说,就是主持和组织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具体而言,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的工作。
首先,选举准备阶段。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1)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名额。根据本条的规定,选举委员会负责划分选举本级人大代表的选区,也就是说,县级选举委员会负责划分选举产生县级人大代表的选区,乡级选举委员会负责划分选举产生乡级人大代表的选区。选区划分后,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将应选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到各个选区。按照选举法的规定,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1名至3名代表划分。(2)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选民登记工作以选区为基础,通过选民登记站和选区工作组,做好选民登记和核对选民名单的工作。在进行选民登记过程中,选举委员会应当对选民资格进行审查,确定选民符合选举法规定的选民资格。例如,选举委员会应当审查公民是否年满18周岁,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是否是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等。审查后,将符合选民资格的选民列入选民名单,并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如果公民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本法规定,申诉人如果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3)确定选举日期。确定选举日期是选举委员会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因为选举日期的确定,涉及许多相关工作的进行:一是涉及选民是否符合法定年龄的计算;二是涉及选民名单、第一轮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基本情况以及正式候选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公布期限;三是涉及公民对选民名单不服的申诉、人民法院判决等一系列时间问题。因此,选举日期一经确定后,一般不能轻易变动。
其次,了解核实代表候选人情况,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阶段。这一阶段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了解核实被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是否真实有效。根据选举法的规定,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选举委员会经过了解核实,如发现代表候选人提供的个人情况不实的,应当向选民通报。经了解核实代表候选人的情况真实有效,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选举法规定的程序,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并予以公布。
最后,投票选举阶段。选举委员会在这一阶段的职责主要是主持投票选举,按照选举法规定的各种情形,通过设立投票站、召开选举大会或者使用流动票箱等方式组织选民投票。投票选举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本法规定的程序,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公布当选代表的名单。
此外,本条第一款还规定了一项兜底条款,即选举委员会还要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这是为了防止对选举委员会的职责列举不全而作的兜底性规定,除了前面列举的六项职责外,选举委员会还要履行以下几项职责:第一,根据选举法的规定,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选举委员会对于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提供的基本情况,经审查认为不实的,应当向选民通报。第二,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第三,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并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决定是否召开选举大会或者使用流动票箱。第四,选举委员会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为加强对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的监督,保证选举组织工作的公开透明,本条第二款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这里的选举信息包括本法规定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的各种与选举有关的信息,如选民名单、选举日期、代表候选人名单、当选代表名单等。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1、182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