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解与配套(2017年版)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十三条 【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注解

本条是关于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有关内容的规定。从事专业安全生产服务的机构必须要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设立条件,其人员也要有一定的资质条件,以保证能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专业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可以申请专业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并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应用

8.对于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法律法规有何要求

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应当遵守公开、公正、诚信和自愿的原则,按照政府指导价或者行业自律价,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执业准则,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提供有关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认证、咨询、培训、管理等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有自主选择权。有关政府部门不得强令生产经营单位接受其指定机构的服务。

9.生产经营单位能否因委托相关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而减免其安全生产责任

本条第2款特别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相关机构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后,从事安全生产服务的机构与生产经营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委托范围之内,受托机构的一切行为后果都由委托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属于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管理的一种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本身没有任何影响,其安全生产责任并不因为委托相关机构就减轻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