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实用版(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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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理解与适用

适用本条时注意,护理费的计算基数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而不是伤残职工本人的工资。

生活自理程度可通过《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规定的生活自理障碍来确定。生活自理障碍指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主行动。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三级:(1)完全生活自理障碍,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前述五项均需护理;(2)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前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3)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前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条文参见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4.1.5[生活自理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