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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占用道路施工的处置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理解与适用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条文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5条[道路养护施工的安全和畅通要求];《公路法》第76条
▶典型案例指引
黄某某与欧丽公司道路施工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赣中民四终字第19号)
案件适用要点:施工人在道路施工路段安全距离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发生交通事故,施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