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用版)(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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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理解与适用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参见《婚姻法》第20、21条)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参见《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1)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2)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3)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参见《刑法》第257条)

▶条文参见

本法第25条;《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继承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刑法》第240~242、257、260、262条;《反家庭暴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