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用版)(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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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理解与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参见《刑法》第54条)

▶条文参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