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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请求赔偿的权利主体范围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
[“近亲属”]
《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是规定了近亲属为请求权人,而没有规定范围和顺位问题。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此有所体现,即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位,其他的为第二顺位,这主要考虑中国仍然是一个大家庭社会,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镇,与子女的联系仍然十分紧密。基于此种原因,从死亡赔偿金的角度来看,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顺位比较合适,即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位,没有第一顺位的,第二顺位的近亲属才能请求。而且,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受害人的遗产来看待,受害人的债权人无权要求从死亡赔偿金中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