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当前,网络和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已经深度融入我国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极大地影响和改变着社会生产生活,在促进技术创新、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进步的同时,网络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近年来,党中央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就网络安全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对加强国家网络安全工作作出重要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完善网络安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网络安全问题,强烈要求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秩序,惩治网络违法犯罪,使网络空间清朗起来。全国人大代表也提出许多议案、建议,呼吁出台网络安全相关立法。为适应国家网络安全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落实党中央的要求,回应人民群众的期待,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网络安全方面的立法列入了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会同有关方面,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2015年6月,网络安全法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201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草案进行再次审议;10月底至11月初,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11月7日,以154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网络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
一、保障网络安全
网络安全法是网络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保障网络安全是其首要目的。网络安全法确立了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网络运营者、网络使用者的网络安全责任,确立了网络设备设施安全、网络运行安全、网络数据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等各方面基本制度,以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和水平,保障网络处于稳定可靠的运行状态,保障网络存储、传输、处理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
二、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1.维护网络空间主权。网络空间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体现和延伸,网络空间主权原则是我国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参与网络国际治理与合作所坚持的重要原则。近年来,我国政府、相关机构和国家领导人在不同场合多次申明和阐述了网络空间主权原则和主张,强调:网络的发展没有改变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国家主权原则在网络空间同样适用。网络空间的主权原则至少包括以下要素: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和信息通信活动拥有管辖权;各国政府有权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互联网公共政策;任何国家不得利用网络干涉他国内政或损害他国利益。近年来,网络空间主权原则在国际上获得越来越多的认同和支持。2012年第12届国际电信世界大会修改《国际电信规则》,增加规定:各成员国有责任和权利保护其国内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网络安全,须采取措施确保互联网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打击网络犯罪和垃圾信息,与会国家中有89个签署了该规则。2013年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报告明确提出:国家主权和由国家主权衍生出来的国际准则与原则,适用于国家开展的信息通信技术相关活动,也适用于各国对本国领土上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施的司法管辖。主权是一个国家在其管辖区域内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排他性的政治权力,体现为对内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独立权的统一。综合相关国际文件、我国主张和一些学者的论述,网络空间主权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国内主权,即国家拥有对其领土范围内网络基础设施、网络活动与信息的管辖权;二是“依赖性主权”,即国家拥有管理跨界网络活动的权力,这一权力通常需要依赖国家之间的合作来实现;三是独立权,即独立制定政策、自主处理国内外网络事务,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力;四是自卫权,即对他国的网络攻击有采取自卫措施的权力。网络安全法将维护网络空间主权作为立法目的,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和安全,有利于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2.维护国家安全。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随着网络和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与政治经济军事社会深度融合,一个国家的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其他重大利益所面临的安全威胁,都可能通过网络来组织、发动、传播、扩散,因此维护网络安全,将网络运用好、发展好、管理好,是事关国家安全的重大问题。
3.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反映社会最广大群体的共同价值的客观需求。网络安全关系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保障和供给,关系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关系社会的长远利益和福祉,因此与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网络安全法确立维护网络安全的各项制度,就是要保障通过网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不中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各种生产生活需求,保障通过网络传输、处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避免因各种网络安全事故影响和危害公众的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和福祉。
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网络的参与者、建设者、运营者、管理者,是网络活动的主体,维护好、保障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网络领域的合法权益,是制定本法的重要目的。网络安全法一方面通过建立健全建设、运营、管理和使用网络的法律规范,使之有明确的法律遵循,以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利用网络从事相关活动的权利;另一方面建立健全预防、制止和惩治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受到更好保护,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救济和补偿。
四、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
当前,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迅猛发展,促进产业变革、经济转型,推动社会生活方式深刻改变,为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提供了新动能。在不断推进经济社会信息化进程中,需要切实防范、控制和化解各种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必须做到协调一致、齐头并进。制定网络安全法,就是要通过法律制度建设,为经济社会信息化发展提供良好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