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以及中医医疗机构的变更或者撤销应当征求上一级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的规定。
立法背景
经过长期发展,我国已经建立了由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组成的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共有中医类医院(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3732所,中医类医院床位75.5万张,中医类执业(助理)医师39.8万人,2014年中医类医院总诊疗人次5.31亿。医疗机构是加强中医药服务的重要物质基础,有必要在本法中作出相关规定。
条文解读
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中医医疗机构包括各类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各类中医门诊部(含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各类中医诊所(含民族医诊所)等。《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提出,完善覆盖城乡的中医医疗服务网络。全面建成以中医类医院为主体、综合医院等其他类别医院中医药科室为骨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中医门诊部和诊所为补充、覆盖城乡的中医医疗服务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以区域内居民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公平、可及地向全体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对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的医疗机构进行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编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有利于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充分发挥有限资源的最大效率和效益,建立结构合理、覆盖城乡,适应我国国情、人口政策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应当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配置中医医疗资源,原则上在每个地市级区域、县级区域设置1个市办中医类医院、1个县办中医类医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提出,医疗机构的设置以医疗服务需求、医疗服务能力、千人口床位数(千人口中医床位数)、千人口医师数(千人口中医师数)和千人口护士数等主要指标进行宏观调控,具体指标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扶持的医疗机构既包括了中医医疗机构,也包括了具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其他医疗机构。如有的综合性医院,虽然不是中医医院,但其设置的中医药科室力量强,有特色和优势,这样的综合性医院也是政府应当扶持的。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针对的是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根据出资者的不同,可以将中医医疗机构分为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2)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发生以下三种变化需征求意见:合并,是指和其他医疗机构合并为一家中医医疗机构;撤销,是指中医医疗机构由于不再符合要求,由有关机关取消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改变中医医疗性质,如将中医医疗机构改变为非中医医疗机构。(3)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予以合并、撤销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的,应先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再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