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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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的通知

(2016年12月23日 中发〔201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民主生活会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依靠领导班子自身力量解决矛盾和问题的重要方式。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是保证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一大法宝。修订和实施《若干规定》,对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引导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从全面从严治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高度,充分认识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抓好《若干规定》的学习贯彻。要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培训,使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深刻理解《若干规定》基本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增强开好民主生活会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锐利武器,不断增强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上级党组织应当通过派出督导组、派人列席等方式,对下级单位召开的民主生活会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对问题突出的领导班子,上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过问,派出得力的负责人列席民主生活会,严肃指出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切实帮助解决。中央组织部要会同中央纪委机关等单位加强督促指导,适时对《若干规定》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若干规定》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中共中央

2016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