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法治是文明社会的标志之一。它的重要性表现在公民从事的每个法律活动中,从出售不动产,到谋杀检控,到国际贸易。作为促进法治的司法制度参与者,律师在社会中有着独一无二的特殊地位。法律职业被赋予了自我规制权,是基于该职业会为了公共利益来行使这些权力。该责任的一部分就是确保对律师职业行为进行适当规制。起草、论辩、解释和挑战加拿大法律的法律职业成员,能够见证加拿大健全的法制。他们也承认,公众仰赖于在法律制度内工作的人员的适正性,和法律职业治理机构所行使的权力。尽管人们咨询律师,是因为其有知识和能力,但是人们对他们的期待并不止于法律上的精明。一种特殊的道德责任,伴随着法律职业的成员身份。本守则试图从律师与委托人、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的职业关系的角度界定和说明该责任。
本守则规定了原则声明,接下来是典范性规则和注释,这些提供了阐释这些原则的情境。原则是期待律师达到的道德行为标准的重要说明,并引领着规则和注释中更为具体的指南。本守则帮助界定符合道德的执业活动,帮助识别什么在道德上是有问题的。本守则的一些条款适用起来更具有一般性,某些条款,除了提供道德指南外,还可以被解读为追求性的。本守则在整体上应当被视为律师的可靠的、有指导意义的指南,确立的仅仅是期待法律职业成员达到的最低职业行为标准。引发道德思考的某些情况可能十分独特,规则或者注释中的指南可能没有回答有关问题或者提供所需要的指示。在这样的情况下,律师应当与律师协会、资深执业者或者法院进行磋商,以获得指引。
违反本守则的规则可能会也可能不会受到惩处。基于违反本守则而通过惩戒行动来处理律师的行为之决定,将在个案基础上,在评估了所有相关信息后做出。规则和注释旨在概括说明在加拿大从事法律执业活动的道德标准。未能达到这一标准,可能会导致认定律师从事了不检行为或者职业不端行为。
《行为守则》旨在作为加拿大律师的全国性守则。然而,我们认识到,道德标准的某些适用会存在地区差异。律师在其源地司法辖区之外执业时,应当发现本守则在识别这些差异方面是有用的。
法律执业活动在继续演进。技术进步,那些获得法律服务的人的文化变迁,以及与法律执业活动相关的经济上的变化,将继续给律师带来挑战。律师的规制者为律师提供的道德指南应当对这一演进作出回应。行为规则应当帮助而不是妨害律师以一种确保公共利益得到保护的方式来为公众提供法律服务。这要求一个基于最高水平、永恒不变的道德原则的框架,以及根据称职、诚实和忠诚标准,致力于执业活动的法律职业。律师协会旨在并希望本守则对于实现这些目标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