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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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立法背景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立法工作。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并于2007年作了修改。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和科学技术普及法的颁布实施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科技成果转化是科学技术转变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途径,是科学技术研究的后续环节,也是促进科技与经济更加紧密结合的一个重要环节。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出台,首次从立法上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法律保障。这部法律施行以来,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和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些内容已难以适应实践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科技成果供求双方信息交流不够通畅,企业对科研机构取得的科技成果信息缺乏充分了解,影响科技成果转化。二是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以及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机制没有充分体现科技成果转化特点,对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考核评价存在重理论成果、轻成果运用的现象,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处置科技成果所得收益需按规定上交财政,且审批手续繁琐,影响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积极性的发挥。三是科研的组织、实施与市场需求结合不够紧密,产学研合作落实得不够好,现有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有差距,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导作用发挥不够。产学研合作各类创新主体的职责和权益界定不清,不利于调动和保护产学研各方的积极性。产学研合作的技术、市场、管理等风险分担缺乏相应法律约束,影响产学研合作的深入发展和可持续推进。产学研合作的知识产权归属及利益分配缺乏明确法律规范,产学研合作成果面临的流失或被侵权风险较大。产学研合作的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法律存在冲突,影响产学研合作相关激励政策落实到位。产学研合作形式缺乏明确的标准界定,新出现的各种产学研合作组织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保护。四是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还比较薄弱,不便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产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的建设缺乏顶层设计,重复建设较为普遍;行业服务功能有待进一步加强,大部分平台只是为企业提供场地、物业管理和一般的咨询服务,缺少与科技信息、知识产权、创投资金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有效融合;优质资源基本在本地或本区域发挥作用,跨地方的资源开放和共享服务程度低;创新资源分散,难以形成创新合力。

党和国家长期以来高度重视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放在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大局中统筹考虑,把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放在国家战略的层面上加以审视。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文件,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指明了方向,并提出了具体的改革目标和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应用,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完善科技创新评价标准、激励机制、转化机制。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体制机制,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大型企业创新骨干作用,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推进应用型技术研发机构市场化、企业化改革,建设国家创新体系。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打破行政主导和部门分割,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发展技术市场,健全技术转移机制,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条件,完善风险投资机制,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结合近年来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改革试验所取得的成果,对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建立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强化金融创新的功能、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政策、构建更加高效的科研体系等进一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2015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努力破除当前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突出问题的客观需要。

条文解读

1996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一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就是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后,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相比,科学技术总体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由于历史原因和观念上的束缚,我国科研领域普遍存在重理论成果、职称评定,轻成果应用、市场需求的现象,科研的组织实施,与市场需求结合不够紧密,一定程度上造成大量科技成果变成了“陈果”。经济强国必然是科技强国,为了把国家建设成经济强国,必须在加快科学技术发展基础上,提高创新能力和运用水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是通过国家法律形式,将国家科学技术研究与现代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形成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常态机制,真正使科学技术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首要推动力。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学科体系,拥有丰富的人才资源,部分重要领域的研究开发能力已跻身世界先进行列,具备科学技术大发展的基础和能力。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带动生产力质的飞跃,推动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新世纪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无论从国内外科技发展形势来看,还是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来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指导思想都没有改变,其最根本的目的仍然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科技同经济的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发展的对接、创新项目同市场需求的对接、科技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制度保障。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复杂的活动过程,在转化过程中,涉及科技成果的管理和转化方式,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交易价格的形成及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国家的政策引导和财政支持,社会服务机构的作用,转化后的利益分配等诸多要素,有必要通过法律予以规范。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也是制定本法的目的之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除总则一章外,分别从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技术权益、法律责任几个方面,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涉及的上述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这次修改,主要是根据近些年国家在相关领域出台的新政策、新规定,按照中央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精神和改革要求,针对原法中存在的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内容,做出调整和安排,将为今后一个时期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对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和制度环境也将发挥积极地推动作用。

相关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