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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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国家加强标准制定工作,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依法及时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推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和应用。

国家建立有效的军民科技成果相互转化休系,完善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休制机制。军品科研生产应当依法优先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推动军用、民用技术相互转移、转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标准制定和军民科技成果相互转化的规定。

立法背景

标准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中起到了桥梁和纽带作用,是产业调整升级和创新发展的有力推手。本条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改时新增法条,强化标准制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推动建立军民科技成果相互转化体系。增加本条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科技创新需要技术标准支撑,制定和实施技术标准,本质上就是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条文解读

一、关于科技成果转化中标准制定

产业创新发展需要技术标准支撑。当前,科技研发周期不断缩短,技术标准研制已经嵌入科技活动全过程,尤其是以专利等知识产权为基础的技术标准,为科技成果快速进入市场、形成产业提供了重要支撑和保障。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加强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计划的衔接与协调,促进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技术开发需求的互通交流和技术双向转移,发展军民两用技术。标准化法第九条规定,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并符合使用要求,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从1999年以来,美国、日本及欧盟等纷纷开展标准化战略研究,重点是推进信息与通讯、健康、安全、环保等领域的标准国际化,并十分注重对新兴产业的标准制定。美国政府对竞争中脱颖而出的民间协会和企业标准进行扶持,帮助其推广,在关系到重大公众利益和公共资源的领域,执行强制性的技术标准。德国把标准化排在“工业4.0”八项行动中的第一位,同时要求成立工作组专门处理标准化问题。英国提出要“在新兴领域适当地应用标准化,鼓励创新者参与其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提出,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试点,推动更多应用类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

近几年,我国对技术标准化工作更加重视,2008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指出,强化科技创新活动中的知识产权政策导向作用,坚持技术创新以形成技术标准为努力方向,同时提出支持企业、行业组织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并要求制定和完善与标准有关的政策,规范将专利纳入标准的行为。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指出,强化产业技术政策的引导和监督作用,明确并逐步提高生产环节和市场准入的环境、节能、节地、节水、节材、质量和安全指标及相关标准,形成统一权威、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体系。健全技术标准体系,强化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国家应高度重视并积极发挥推动标准制定的作用,应进一步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加强标准化体系建设,提高标准化法治水平,夯实标准化发展基础,推动标准国际化,依法及时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升标准先进性、有效性和适用性,推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和应用。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要求把政府单一供给的现行标准体系,转变为由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共同构成的新型标准体系。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由6类整合精简为4类,分别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分为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侧重于保基本,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侧重于提高竞争力。同时建立完善与新型标准体系配套的标准化管理体制。

二、关于军民科技成果相互转化

建立有效的军民科技成果相互转化体系势在必行。我国已经明确将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这是我们长期探索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规律的重大成果,是从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建设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国防科技创新体系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从宏观管理、发展战略和计划、研究开发活动、科技产业化等多个方面,促进军民科技的紧密结合,加强军民两用技术的开发,形成全国优秀科技力量服务国防科技创新、国防科技成果迅速向民用转化的良好格局。促进军民科技成果相互转化,应加强军民结合的统筹和协调,改革军民分离的科技管理体制,建立军民结合的新的科技管理体制,完善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体制机制。鼓励军口科研机构承担民用科技任务,国防研究开发工作向民口科研机构和企业开放,扩大军品采购向民口科研机构和企业采购的范围。保障非军工科研企事业单位平等参与军事装备科研和生产的竞争,建立军民有效互动的协作机制,实现军用产品与民用产品研制生产的协调,促进军民科技各环节的有机结合。在保证军事目标需要的情况下,重点是推动军品科研生产优先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进一步提出,推动军民科技成果融合转化应用。建设国防科技工业成果信息与推广转化平台,研究设立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军民融合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梳理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发布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转化目录。实施军工技术推广专项,推动国防科技成果向民用领域转化应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9条;《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