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对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国家通过政府采购、研究开发资助、发布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等方式予以支持:
(一)能够显著提高产业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形成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新产业的;
(二)能够显著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
(三)能够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坏境污染、保护生态、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能力的;
(四)能够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
(五)能够促进现代农业或者农村经济发展的;
(六)能够加快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重点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针对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六条做了部分修改,与原法条相比,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将政府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的方式,调整为通过政府采购、研究开发资助、发布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等更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方式予以支持;二是补充完善了原条文支持的重点领域。之所以作这样的修改,主要是考虑:第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经不再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第二,保障国家安全、打造新产业、保护生态、改善民生以及促进现代农业或农村经济发展已经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目标。
条文解读
党的十八大要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科学发展为主题,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本条的修改,体现了对发展新产业、保障国家安全、建设生态文明、改善民生等的重视。同时,国家实行加快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政策,在这些市场机制相对失灵的领域,也需要通过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得到支持和落实。
本条明确了政府采购的政策支持。除了科学技术进步法、《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要求,健全优先使用创新产品的采购政策。建立健全符合国际规则的支持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策体系,落实和完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措施,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鼓励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研究完善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鼓励政策,健全研制、使用单位在产品创新、增值服务和示范应用等环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放宽民口企业和科研单位进入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采购范围。
研究开发资助方面,主要是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的方式支持相关领域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产业技术指导目录方面,2011年《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包括了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三类目录。
示范推广方面,主要是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普及应用到生产全过程的活动。很多部门实施了技术示范推广工程,例如建设部发布了《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2〕173号),推广建设领域的新技术。
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提出,发布转化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包。围绕新一代信息网络、智能绿色制造、现代农业、现代能源、资源高效利用和生态环保、海洋和空间、智慧城市和数字社会、人口健康等重点领域,以需求为导向发布一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投资规模与产业带动作用大的科技成果包。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科技中介机构的成果筛选、市场化评估、融资服务、成果推介等作用,鼓励企业探索新的商业模式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路径,加速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引导支持农业、医疗卫生、生态建设等社会公益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相关规定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