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公布有关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对不予公布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科技项目承担者。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并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国家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相关工作的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方便。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科技信息系统及科技信息发布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是对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五条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主要是对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服务于科技成果转化提出了明确要求,对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成果信息汇交作出了相应规定。之所以作这样的修改,主要是考虑到信息的公开与发布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应利用已有的科技信息基础,加强科技成果信息发布与管理,在科技信息的提供、开发和利用方面进行制度安排。
条文解读
充分、可靠和及时的科技信息,是进行科学预测和决策的前提,是调节和控制科技活动的依据与手段,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础和保障。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借助专利文献提供的技术信息,可以缩短科研实践60%,节省科研经费40%。能否利用好科技信息,使其广泛传播并为社会共享,已成为加快科技经济一体化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能够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基地、科学仪器设备和科学技术文献、科学技术数据、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科学技术普及资源等科学技术资源的信息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科学技术资源的分布、使用情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明确,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和科研基础设施,要加快建立统一的管理数据库和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并依法向社会开放。《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进一步明确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技报告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共享服务平台,实现国家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对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者必须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科技报告提交和共享情况作为对其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以及《财政部、科技部、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财教〔2014〕233号)中对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和科技成果报告制度也提出了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进一步明确,建立国家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制定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加工与服务规范,推动中央和地方各类科技计划、科技奖励成果存量与增量数据资源互联互通,构建由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与数据服务平台。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共享机制,在不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向社会公布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加强科技成果信息汇交。建立健全各地方、各部门科技成果信息汇交工作机制,推广科技成果在线登记汇交系统,畅通科技成果信息收集渠道。加强科技成果管理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机衔接,明确由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开展应用类科技项目成果以及基础研究中具有应用前景的科研项目成果信息汇交。鼓励非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成果进行信息汇交。
加快建立统一的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是我国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编写的科技文献,包括科研活动的过程管理报告和描述科研细节的专题研究报告。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将科技报告纳入科研管理,有利于加强各类科技计划协调衔接、避免科技项目重复部署,有利于广大科研人员共享科研成果、提高国家科技投入效益,有利于社会公众了解科技进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2013年科技部印发《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国科发计〔2013〕613号),在“973”计划、“863”计划、支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等国家科技计划中启动了科技报告工作,科技报告共享服务已经迈出实质性步伐。根据办法要求,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充分履行法人责任,切实做好本单位的科技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1)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程序,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科技报告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2)督促项目(课题)负责人按要求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统筹协调项目(课题)各参与单位共同推进科技报告工作;(3)负责本单位所承担项目(课题)的科技报告审查和呈交工作。项目(课题)负责人按照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标注使用级别,或提出密级建议。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负责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接收、保存、管理和服务。在开放共享与权益保护方面明确规定,科技报告按照“分类管理、受控使用”的原则向社会开放共享。科技报告用户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强化科技报告的安全管理。
在科技信息公开方面,国外成功经验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美国通过制定《版权法》、《信息自由法》、《美国技术卓越法》、《联邦采办条例》、《联邦信息资源管理条例》、《联邦政府资助高等教育机构、医院、其他非营利组织及签订协议的统一规定》,国防部《〈联邦采办条例〉国防部补充条例》、《国防部科学技术信息计划》,能源部的《科技信息管理导则》、《科技信息管理细则》和《合作研发手册》,航空航天局的《NASA科技信息管理》和《NASA科技信息的记录、审批和传播要求》等一系列联邦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科技信息公开法律体系,对联邦投资产生的各类科技信息的公开共享、各类科技报告的管理和收藏、提交流程等作了明确规定和具体要求。
相关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财政部、科技部、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