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解读(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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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工作机制和管理原则的规定。

立法背景

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遵循一定的方针、机制和原则。这些方针、机制和原则的确立,对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只有方针、机制和原则得当,职业病防治工作方能顺利开展,并且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2001年职业病防治法主要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和管理原则作了规定。2011年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改进一步明确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机制。

条文解读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职业病重在预防,之所以要强调“预防为主”,是因为职业病与其他疾病比较,有很大的不同,一旦罹患职业病,就很难治愈。以我国当前职业病中最常见的尘肺病为例,这是一种由于长期吸入大量细微粉尘而引起的以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职业病。一旦得病,随着肺组织纤维化程度的加重,有效呼吸面积不断减少,通气和血流比例失调,呼吸困难也逐渐加重。即一旦得病,便难以治愈,而只能通过医学手段维持或者适当减轻疾病带来的痛苦。所以,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从致病源头抓起,实行前期预防。“预防为主”,是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就是要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由传统的发生问题后进行处理的工作模式转变为预防管理的模式,把工作重点放在预防上,不要等产生了职业病再去被动地处理,而要把职业病危害消灭在萌芽状态,主动采取本法所规定的有关预防职业病的措施,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从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方针,对用人单位在前期预防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义务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应当说,职业病预防工作真正做好了,是能够有效避免和消除职业病的,当前职业病防治中反映出来的许多问题,都与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不落实有很大关系。

在“预防为主”的基础上,职业病防治工作还要坚持“防治结合”。职业病预防工作做得好,有助于减少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发生,但是要真正做到消除职业病危害则有很大的难度。并且随着经济、产业发展,实践中又会不断出现新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因此,在预防为主的基础上,出现职业病病人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给予医疗救治,并对职业病病人给予相应的保障,使预防和治理得以有效的结合,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本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是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预防的首要责任主体,本法对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法定义务作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行政机关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担负着重要的监管职责。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要得到落实,光靠用人单位的自觉显然是不够的,还需要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这样,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才能真正得到落实。行业自律是发挥行业组织的职能,配合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补充,目前,各个行业尤其是职业病危害较为严重的行业如煤炭行业等都有相应的行业管理工作,其中也包括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统一规范,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对政府管理工作的有益补充功能,既能节省行政成本,实践中往往也能达到较好的效果。职工是企业的主人,尤其是在一些大型国有企业,职工民主参与在企业经营活动包括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广大企业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扩大职工尤其是企业生产一线职工在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参与积极性,能够为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更坚实的群众基础和更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从当前实际情况看,在一些产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往往得不到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本没有企业职工的参与。接受社会监督是企业的一项社会义务,社会监督既包括工会组织等职工组织的监督,也包括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从当前情况看,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在职业病防治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一些重大的职业病危害事件,往往都是经由社会媒体曝光出来的,有些也是在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下方才得到妥善解决的。

三、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原则

本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管理原则是“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由于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很多,危害程度各不相同,所以,在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中需要按照不同危害类别和职业病进行分类管理,同时,职业病防治除了需要加强监督管理之外,还需要其他管理部门共同参与以及用人单位、劳动者的积极配合,做到全方位的综合治理,这样才有可能实现最佳治理结果。近些年来,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综合治理,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劳动保障等部门建立起了相应的协调机制,齐抓共管,共同应对当前职业病危害高发的局面,职业病防治工作综合治理的局面已经初步形成。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