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纽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规定。
立法背景
用人单位只有采取法律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才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一些用人单位正是由于没有相应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职业病危害的情况比较严重。因此,依法采取防治职业病的管理措施,也是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条件。2011年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主要是将第一项中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修改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一步强调发挥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能。
条文解读
按照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以下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用人单位必须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就是说,用人单位必须要设置一个内设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是指定一个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具体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在这些机构或者组织中要有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专门从事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这也是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组织建设。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使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措施能够得到落实,并实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这是职业病防治中首先要采取的措施。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仅仅有职业病防治措施是不够的,用人单位采取职业病防治措施的第二步就是必须制定出具体的职业病防治计划,以及落实职业病防治计划的具体方案。这也是检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根据之一。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用人单位采取职业病防治措施的第三步,就是要将职业卫生管理作为一项制度加以建立并予以完善,比如,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制度、职业卫生培训以及职业健康检查等等。用人单位还应当建立一套具体的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这是加强职业病管理的需要。职业卫生档案,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运转和效果,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结果与分析,职业健康检查的组织和检查结果及评价。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主要包括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的诊断、处理、治疗和疗养,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救情况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进行经常性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是保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一项重要措施。这里讲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既包括用人单位实施的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又包括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由经过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进行检测、评价,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结果报告的活动。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由于某种意外原因,如违反操作规程、设备失修等原因,对劳动者造成的突发的职业损伤。用人单位应当制定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如何救援的方案与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应对各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使得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地采取有效的救援措施,使受到危害的劳动者得到及时的救治,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尽量减少伤亡。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
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