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义务的原则规定。
立法背景
职业病重在预防,尤其是前期预防,最重要的是要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在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许多委员提出要进一步加强预防措施,完善有关预防的规定,加强源头管理。因此,本条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义务作了原则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为确保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本条对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职业病防治义务作了以下原则规定:
一、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卫生标准是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技术规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其中多数为强制性标准。这里所讲的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主要是指应当遵守强制性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对于推荐性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用人单位可以选择适用。另外,根据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二、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
本法对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职业病预防措施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在项目建设阶段,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制度以及实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病防护方面,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所从事岗位的职业病危害情况,定期检测工作场所的危害因素并向监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组织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等。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实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职业病预防措施,有效地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