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WTO农业协议与我国农事法的完善
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着许多新的形势和任务,主要是:国内农产品的生产相对过剩,粮棉等重要农产品均出现阶段性的供大于求;农产品价格下跌,农民增收难度大;农业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不合理;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小,科技含量低,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不高;除园艺、水产品和部分畜产品外,主要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较弱。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农业面临的形势更为严峻:外国农产品大量涌入,直接影响国内农产品的生产和价格,供大于求的矛盾更加突出;原有优势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相对下降,出口难度增大;农民增收将进一步放缓,农村劳动力就业将受到一定的影响。
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总的来说是有利有弊,利弊共存,既是机遇,又是挑战。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关键是要正视现实,抓住机遇,以积极的态度迎接挑战。在新的形势下,我国农事法体系的建设,应当充分反映世贸组织规则中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建立一套既有利于保护和支持农业发展,又有利于促进农业市场化公平竞争的农业法律制度。既要注重农业实体方面的立法,又要注重农业程序方面的立法;既要注重农业资源保护和农业生产安全方面的立法,更要注重有关市场主体、政府对农业的支持与保护、农产品贸易和农业利用外资等方面的立法;既要履行世贸组织规则,又要灵活、综合地用足、用好世贸组织规则以及其中的例外条款,把农业发展与扩大农产品出口、增收农民收入、实现农村稳定结合起来。具体来说,需要研究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通过法律手段进一步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强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是建立健全我国农业支持和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一方面,要利用《农业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健全农业保护措施立法。另一方面,要利用《农业协议》例外条款,健全农业间接保护措施立法,主要是:
(1)建立健全援助贫困地区的法律制度。利用世贸组织规则中的“绿箱政策”,实现政府对贫困地区援助计划下的合法支付,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援助力度,促进贫困地区尽快脱贫致富。当前,我们面临的任务之一就是要加强对西部大开发立法工作的研究,通过立法为西部大开发创造良好的投资和发展环境。
(2)建立健全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重点加强污染源的控制、改善农产品生产环境,通过实现政府在环境计划下的支付,达到为农业提供多种支持的目的。
(3)建立健全农业灾害救济方面的立法。通过对自然灾害的救济支付,保障农业生产者的最低利益。
(4)完善农业投入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强农业设施建设方面的立法研究,加大农业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利用世贸组织规则中的“绿箱”政策、“黄箱”政策和“微量允许标准”条款,建立健全农业投资援助和补贴方面的立法,通过对农业结构性缺陷的支付补偿,为农业生产者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技术服务,特别是要重点研究改革农业补贴的方式、环节、对象,将原来流通环节的补贴,重点转移用于生产环节,并补贴给农业生产者。
(5)加强农业保险方面的立法研究,通过政府支持,降低农业生产风险,保障农民收入。同时,还要抓紧完善农产品进出口管理、农产品质量标准、动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
三是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和培育农产品市场主体,强化市场体系建设,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在坚持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动摇的前提下,不断探索新的组织形式和生产方式,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生产、经营主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规模经营;加强农业合作社方面的立法研究,通过政府对合作社提供的合法补贴,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尽快研究制定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引导、鼓励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提高农民在市场竞争中的组织化程度;注重对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市场主体的培育,鼓励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到国外创办农业企业;建设重点小城镇,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促进农民就业;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扶持龙头企业、专业性服务组织和市场中介组织等市场主体,实现农业的规模效益;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尽快形成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制度;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率和农业竞争能力。
四是通过法律手段促进建立适应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农村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法律手段促进和保障以粮棉为重点的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流通市场;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修改和制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通过法律手段促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改善信贷服务,鼓励投资农业。注意加快改进和完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改变农业保障水平低、保险索赔难的状况,切实保障和支持农业发展;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和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体制改革,消除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性障碍,推广应用农业先进适用技术,为农业生产者提供优质的技术服务,降低农产品生产和流通成本。
长期以来,农产品贸易由于受到各国的保护较多,一直游离于国际贸易协议的有效约束之外。WTO(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是GATT(General Agreement Tariffs and Trade,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世贸组织成立之前,多边贸易体制并不包括农业规则,导致世界农产品贸易秩序严重紊乱,农产品贸易战此起彼伏,严重阻碍了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农业的稳定和发展。1995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即乌拉圭回合谈判经过长期艰苦的谈判,终于达成了多边贸易体系历史上第一个全面的农产品协议,启动了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如今,WTO农业协议是世界各国普遍遵守的国际农产品贸易规则,是世界贸易组织农产品贸易框架的核心内容,主要从市场准入、出口竞争、国内支持和卫生及动植物检疫等方面对成员作出了约束。
(l)市场准入
要求对所有农产品的关税进行减让。WTO农业协议规定以1986—1988年为基期,发达国家在六年内将农产品关税平均削减36%,每项最低削减15%,发展中国家在10年内必须将农产品平均关税削减24%,每项最低削减10%;取消所有农产品非关税措施,包括配额、最低进口限制、浮动关税以及各类限制性协议,非关税可以量化为关税等值;最低市场准入通过关税配额实施,对配额内农产品进口实施低关税,而对配额外农产品进口实现高关税。
(2)出口竞争
出口补贴是各国农业保护的重要手段,在出口竞争方面,WTO规则对各种为增强出口竞争而给予的补贴作出了减让规定。以1986—1988年为基期,发达国家6年内将出口补贴削减36%,将有补贴的农产品量削减21%,发展中国家在10年内将出口补贴的预算开支削减24%,将有补贴的农产品数量削减10%。
(3)国内支持
《农业协议》将国内支持分为两类:一类是引起贸易扭曲的“黄箱”政策,主要包括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营销贷款、按产品种植面积补贴、牲畜数量补贴、种子、肥料、灌溉等投入补贴、对贷款的补贴。“黄箱”政策的支持水平,用综合支持量(AMS)来计算,并以此为尺度,要逐步予以削减。减让承诺以1986—1988年为基期的综合支持量为基础,从1995年开始,发展中国家在10年内,每年削减13%的综合支持总量(发达国家6年内,每年递减20%)。另一类是不引起贸易扭曲的“绿箱”政策,则不予减让,如:科研、技术推广、食品安全储备、自然灾害救济、环境保护与结构调整计划等。同时WTO规则又规定了微量允许标准,即在计算某一特定农产品综合支持量时,如果该AMS低于该农产品生产总值的5%(发展中国家为10%),则不必计入综合支持总量中,则该特定农产品符合微量允许标准,可免除减让。我国入世谈判的结果是允许8.5%以内的“黄箱”补贴。“绿箱”政策的补贴是允许的,不计入AMS,因而可以不作削减。
(4)卫生与动植物检疫
协议规定,WTO成员国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安全及其生长,可以采取必要正常的措施,但是这些措施不应构成不正当的歧视,从而造成隐蔽性的对农产品国际贸易的限制。同时检验措施和依据原则应按照国际标准、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