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院校农事法律研究专业教材:农事法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一、“三农”、农业与农事的概念比较

以农业与畜牧业的社会分工为标志,人类社会进入了农耕文明的历史阶段,这一阶段一直绵延了人类文明的大半个时期。对于农,《汉书·食货志》认为:“辟土植谷曰农”,《汉书·文帝纪》对农的评价是:“农,天下之大本也。”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的观念得到了统治者的遵循,成为治国理政的根基。晁错在《论贵粟疏》中阐述了“贫生于不足,不足生于不农”的观点,有春秋第一相之称的管仲在其《管子·牧民》一书中则明确表达了农事与社会秩序、道德伦理之间的关系:“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几千年的华夏文明史,可以说就是一部重农兴农的历史。而这样的观点一直到今天我们仍然能够从最高决策当局的政策文件中看到。

从历史看,并不存在今天所谓的“三农”问题,由于在农耕文明阶段,城市及其市民在我国经济社会中所占的比重很小,社会阶层总体上分为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前者为世袭贵族、官、吏等群体,而后者则基本可以概括为农民阶层(包括一部分地主阶级),在一国的疆域之内没有比农事更大的事。《淮南子主·木训》(下)对此有系统的论述:“食者,民之本也。民者,国之本也。国者,君之本也。是故君人者,上因天时,下尽地财,中用人力,是以群生遂长,五谷蕾植。教民养育六畜,以时种树,务修田畴,滋殖桑麻。肥img高下,各因其宜,丘陵阪险,不生五谷者,以树竹木。春伐枯槁,夏取果前,秋畜疏食,冬伐薪蒸,以为民资。”从这段文字中我们可以看到早在西汉时期,精英统治者已经对农业、农民与君主之间的关系有了深刻的认识。

“三农”一词作为一个概念出现,一般认为是由经济学家温铁军先生于1996年正式提出,自此渐渐被媒体和官方广泛引用;2000年初,湖北省监利县棋盘乡党委书记李昌平给朱镕基总理写信时提出“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以及出版《我向总理说实话》后,“三农”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反响;2001年“三农”问题的提法写入文件,正式成为国内理论界和官方决策层引用的术语;中共中央于2003年正式将“三农”问题写入工作报告。今天,无论是学术界还是政府管理部门习惯用“三农”问题来指代与农相关的社会与经济问题,但是“三农”作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的指代词,并不是一个较为严谨的概念,因为“三农”所涵盖的每一个类型都存在着模糊的状态,比如农业一词,就存在着大农业和小农业的区别,广义的农业包括耕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在我国,种植业是农业的主体。而狭义上的农业则仅指种植业,虽然一般认为“三农”问题中的农业是在大农业的意义上使用,但是在现实中并非是不需讨论的共识,因而我们不得不时时对农业的范畴进行界定才能进一步展开讨论。

而农民这一词汇本身就存在着多种界定标准,既有职业标准,又有政治标准和经济标准,我国还长期存在着以一个人的户籍来作为农民认定标准的现实。我国的《辞海》对农民的解释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主要指集体农民。”《现代汉语词典》对农民的解释是:“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我国学者也多是从职业的角度对农民概念进行界定的。“农民是具有农业户口、居住在农村、从事劳动生产的劳动者。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农民一般应同时具备上述三个特点,尤其是‘从事农业生产’一条必不可少。”有些学者认为农民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农民概念是:“个人或集体占有或部分占有生产资料,长时期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劳动者。”广义的农民概念是:“长时期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劳动者。”“农民,应该说是一个职业概念,它是指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和取得土地经营收入的那部分劳动者。”随着我国城镇化速度的不断加快和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逐步推进,越来越多的传统农民告别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务农生活,当前人数多达两亿多人的农民工等现实,都使得农民这一概念丧失了从前的确定内涵和外延。而且农民一词在我国长期以来还带有很强的歧视性色彩,成为一个人身份低微、目光短浅的象征。所有这些因素都导致农民这一概念不能成为正式的制度性表述,具有身份等级含义的“农民”与法律概念的中立平等的要求相悖,进而违背了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基本精神。用发展的眼光看,这一词汇必将逐渐退出历史的舞台。

农村一词也是在1949年之后才开始使用的词汇,在民国时期一般都称为乡村。在《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中,“农村”与“乡村”这两个概念也不是通用的。“农村”与“乡村”这两个概念也不是等同关系,而是从属关系。乡村是大概念,农村是小概念;乡村包括农村,农村是乡村的一部分;乡村除包括农村以外,还包括非建制镇的集镇。乡村包括集镇和农村。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农村指集镇以外的地区。而从“三农”概念中农村一词的指向看,这里的农村似乎更接近于乡村的概念。[1]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三农”的表述尽管有概括性强、简练的特点,但却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而且始终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因而我国应当采取一种更加科学合理的词汇代替现有的“三农”问题的表述,而能够较好地实现这一任务的概念非“农事”莫属。尽管农事一词迄今为止还很少为学界所使用,但是从概念的科学性来看,农事一词能够更好地概括与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相关的话题,凡是与农相关的问题均可以用农事进行概括,简练、准确、合理,而且不论时代如何发展,农事的主题和地位始终能够与时俱进,不会因为人们对于农民、农业的不同理解而出现分歧。事实上,早在西汉时期,我们的先人就已经使用农事一词来概括农耕生活,如《淮南子·齐俗训》中就有如下表述:“农事废,女工伤,则饥之本而寒之原也。夫饥寒并至,能不犯法干诛者,古今未之闻也。”而就法学研究而言,农事一词极好地解决了已有法学研究的学科分界而造成的视野局限,如以往的研究者把自己的研究限制在农业经济法、农业行政法、农业知识产权等范畴,使得自己的研究无论是研究内容还是研究方法都趋向封闭、保守。而把研究的对象设定为农事之后,就突破了以往不同领域的法学研究者研究方法和视角的局限,通过跨学科的研究积极整合法学研究的各种领域,进行涉农法律问题的研究,从而对我国涉农立法、司法、行政以及法学研究都能起到促进作用。农事一词在含义上较接近“涉农”,但是与农事相比,涉农一词显得过于随意、学术性弱。上述原因,导致本书采纳农事一词作为研究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