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劳动者能否解除合同?
案例分析
2014年,范某经人介绍成为某市政公司的合同制工人。根据公司安排,范某从事的是地下管道维修工作。2014年10月,范某在地下管道维修时,发现管道内有有毒气体,其气味刺鼻,明显严重超标,不能作业。然而单位为了能使工程尽快完工,在未提供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强迫范某等人立即开工。范某等人不同意冒险作业,并立即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问,在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时,劳动者能否立即解除合同呢?
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因素,如不采取措施对劳动者加以保护,就会危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妨碍生产的正常进行。因此,我国严格保护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进行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指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明知违反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对劳动者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具有危险性,仍然违章指挥,强令劳动者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同时,该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由此可知,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时,劳动者有权紧急撤离现场。这是在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受到侵害、生命健康权受到威胁时,法律赋予劳动者的紧急处置权。因此,本案中,范某拒绝用人单位的强令冒险作业,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深度解析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劳动权由劳动者自己支配,不是把劳动权完全交给用人单位,所以在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时,劳动者可以不服从其指挥或者命令,并有权拒绝执行。此举并不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