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47 经营者在销售合同中标注与商品本身材质不符的内容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北京智恒思贸易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后续精彩内容,上QQ阅读APP免费读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登录订阅本章 >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