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知识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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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专利失效不影响专利发明人主张署名权——王春光诉沃尔新(北京)自动设备有限公司、张春才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875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王春光

被告:沃尔新(北京)自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新公司)、张春才

【基本案情】

1997年起,沃尔新公司聘用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退休的技术人员王春光,双方订立《聘用合同》,由王春光担任技术总顾问,直至2008年8月。王春光每月领取基本工资,没有额外奖励。张春才于2007年10月进入沃尔新公司工作,任技术经理。

2008年6月26日,沃尔新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名称为水泵自吸装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5月20日对该专利授权公告,发明人署名为张春才,专利权人为沃尔新公司。

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载明:1.一种水泵自吸装置,其特征在于由储水罐、吸水管、密封垫、水泵组成;吸水管、密封垫、储水罐间通过螺栓联接,储水罐、密封垫水泵之间通过螺栓联接,加水阀通过螺纹与储水罐联接。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泵自吸装置,其特征在于:储水罐上有加水阀门。本专利说明书明确:本专利背景技术为:“目前水泵吸水需要有底阀,底阀关闭不严,造成水泵失水……水泵自吸装置在水泵和吸水管之间增加储水罐,无需安装底阀。”发明内容为:“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针对上述现有存在的问题,提供一种水泵自吸装置,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水泵自吸装置由储水罐、吸水管、密封垫、水泵组成。吸水管、密封垫、储水罐间通过螺栓联接,储水罐、密封垫水泵之间通过螺栓联接,加水阀通过螺纹与储水罐联接。解决因底阀漏水造成水泵不能吸水的问题。”专利证书同时附有说明书附图。

王春光承认本专利为职务发明,但坚持其研发了该专利技术,为本专利发明人,于2012年12月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后因证据准备不足撤回起诉。

但在王春光撤诉之前,沃尔新公司于2013年1月14日向国知局提出放弃本专利专利权声明,国知局经审查同意并于2013年2月1日发文公告。沃尔新公司解释弃权的原因为“当时申报高新技术产业”企业需要才“匆忙申报专利”,“没有筛选,后来发现没有保护价值”才弃权。

此后,王春光再次将沃尔新公司、张春才一同诉至法院,主张确认其为本专利发明人,沃尔新公司与张春才应将本专利档案材料中的发明人变更为王春光。

【案件焦点】

1.专利权失效是否影响专利发明人主张署名权;2.现有技术抗辩是否适用于专利发明人署名权纠纷。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本专利已失效,但该专利权持续期间未被他人提出无效异议而影响权利效力,故确认本专利权在其存续期间合法有效。本专利的发明人署名也应当如实反映实际发明人情况。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专利所涉技术方案至迟于2008年6月10日即由王春光设计完成,因此沃尔新公司此后申请专利的技术应认定系由王春光发明。

张春才虽然被记载为本专利发明人,但在本案中并未主张自己为实际发明人,而是表示本专利技术为现有技术,是出于沃尔新公司的特定目的才将该技术申请专利的,将其署名为发明人也是沃尔新公司决定的。因此,张春才在本案中的表示及提交的相应证据显然不能被认定为本专利发明人。张春才应将本专利文件中记载的发明人变更为王春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沃尔新公司、被告张春才将专利号为ZL 200820126085.8的水泵自吸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文件中记载的发明人变更为原告王春光(如被告沃尔新公司、被告张春才未履行本项义务,除应承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责任外,法院还将依原告王春光之申请,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该专利发明人变更为原告王春光,相关费用由被告沃尔新公司、被告张春才负担)。

一审判决后,沃尔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但在二审中撤诉,一审判决生效。

【法官后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专利发明人署名权纠纷。其中反映出以下两个焦点问题:

一、专利权失效不影响专利发明人主张署名权

专利权本质是工业产权,没有人身权的内涵,发明人署名权是脱离于专利权之外的权利,是用于表彰为该发明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该项权利的取得条件取决于是否对专利技术或方案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满足该条件,对专利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即有权在专利证书上署名为发明人。同时,为了让公众知晓实际发明人情况,专利发明人署名权具有人身属性,不可转让、许可他人。该权利一旦产生,即不受专利权的约束,不随专利权的转移而变化。除非该专利在有效期内被无效程序认定为无效,即使专利权到期失效,或者因专利权人主动放弃失效,均不影响专利发明人署名权的效力。

本案中,沃尔新公司在遇到王春光因本专利发明人署名权纠纷后,自作聪明,放弃专利权,并在诉讼中提出专利权已经无效了,涉及该专利的发明人署名权也没有意义了。但我们认为,只要是一项曾经通过法定程序审查被合法授予的专利权,发明人身份得以客观记载不仅是专利申请人与专利权人的诚信义务,也涉及公众应有的知情权。即使该权利失效了,该专利的相关档案文件中也应当如实记载。当然,若是专利因他人提起无效程序被认定无效,则表明该专利权自始无效,也就无所谓专利发明人及其署名权问题。

二、现有技术抗辩不适用于专利发明人署名权纠纷

现有技术抗辩是专利侵权案件中常见的一项法定抗辩理由,即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该抗辩适用范围为专利侵权纠纷,显然不包括专利发明人署名权纠纷,适用的法律效果为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而不涉及专利发明人身份。本案中,专利权人沃尔新公司以及该专利记载的发明人张春才在受到王春光对张春才的专利发明人身份提出质疑后,不是从坚持张春才是该专利实际发明人,做出了创造性贡献的角度出发进行抗辩,而是主动承认在本专利申请中的不诚信行为,并提出该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而是存在类似在先技术。且不论沃尔新公司、张春才在诉讼中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确实存在现有技术,即使二者能提交证据证明存在现有技术,我们认为,在一项专利权合法存续,或者是合法存续过的情况下,即使应当被以现有技术抗辩无效掉,在实际没有被依法无效的情况下,也应当尊重这项合法权利,既然专利权存在,专利发明人署名权当然存在。因此,不应当在审查发明人署名权纠纷案件中,越俎代庖地审查本专利是否应被无效。

本案除了反映上述两项突出的法律问题外,也集中体现了近年来我国专利申请中急功近利、背弃诚信的突出问题。沃尔新公司在诉讼中主动表示,其为了获得2008年政府对申请一定数量专利的高科技企业给予奖励和其他优惠政策,在当年对相当一批并不成熟的研发技术突击申请专利,之所以选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也是考虑到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无需进行实质审查。张春才负责申请事项,由于权利意识淡薄,将自己署名为发明人。对于这类行为,法律显然不能给予肯定评价。

编写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曹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