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理解与适用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对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法律实施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人均寿命不断提高,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老年人权益保障面临新的形势和问题。为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工作逐步提上最高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2007年,民政部和全国老龄办启动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工作。2012年12月28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的基础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此外,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又于2015年4月24日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订。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共八十五条,分为总则、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九章。
现将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总则
本部分重点阐述了立法目的、年龄界定和保障内容三方面的法律规定及其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整个21世纪,人口老龄化将始终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因此,积极应对老龄化将成为国家战略,这个指导思想也贯穿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始终。此外,本部分还明确界定了老年人,即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就是本法保护的老年人。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包括:物质帮助权、享受社会服务的权利、享受社会优待的权利、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同时也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二)家庭赡养和扶养
考虑到目前我国老年人生活的实际状况,绝大多数是与子女(包括孙子女)一起生活在家庭中,赡养扶助老年人主要通过家庭来实现。而且家庭养老是中国的好传统,让老年人在家庭生活中与子女共享天伦之乐,是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主要方式,也比较符合我国国情。即使社会发展了,家庭养老的传统也不能丢。因此,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在本章中,还规定了“赡养人的配偶与赡养人共同承担赡养责任”的内容,明确了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应承担的责任,这一规定有利于老年人在家养老,有利于家庭的和睦和稳定。至于儿媳、女婿承担了赡养责任后应享有的权利,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关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
(三)社会保障
老年人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各种社会保障,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长期护理保障、护理补贴、社会救助、住房保障、高龄津贴等。国家也将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
(四)社会服务
本章对社区养老服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此外,本章还就邻里互助、慈善为老以及政府增加养老服务投入、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兴办养老机构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五)社会优待
2012年本法修订时,进一步充实了有关老年人优待的内容,例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确立了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丰富了有关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医疗服务、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等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的内容;增加了一些新的优待规定,包括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等提供条件,涉及老年人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等事项时提供优先办理等。
(六)宜居环境
本章对国家推进老年人宜居环境建设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国家应当推进宜居环境建设、宜居社区建设,以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老龄化发展趋势统筹考虑,建设各种配套设施及无障碍设施。
(七)参与社会发展
老年人有丰富的知识、技能和经验。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老年人健康状况有了很大改善,平均寿命延长,许多老年人又有继续发挥作用的愿望,社会也需要这些老年人。本法专设“参与社会发展”一章,规定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而行的情况下,可根据需要进行优良传统教育,传授文化知识,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参与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等活动,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等。本章同时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也提倡老年人义务为社会服务。
(八)法律责任
本章根据前述几章的内容,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违反规定设立养老机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规定或者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管护职责的行为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