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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一旦夫妻双方离婚,应当如何分割?
现实困惑
丈夫陈某在与妻子胡某的婚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投资设立了一家独资企业。离婚后,两人都不愿意经营这家企业。那么,这种情况要怎样处理?
律师答疑
该企业可以宣布解散。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可见,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人出资,利润也归个人所有。
本案中,陈某建立的就是个人独资企业,而该企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某与妻子胡某解除婚姻关系后,该企业应该列为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分配。但是,如果双方都不愿经营这家企业,则应视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投资人决定解散的情形,该企业应该解散,所得利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解读
《婚姻法解释(二)》之第十八条是关于夫妻共同出资,却以一方名义设立独资企业,离婚时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分割的法律问题。如果夫妻双方都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应按照有关企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并偿还债务及其他应当支付的费用后,对剩余的财产在夫妻之间按约定或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并办理企业注销手续;如果夫妻双方都想继续经营企业但又不愿意与另一方一起经营,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根据有利于当事人利益、有利于企业经营的原则,斟酌双方当事人的经营能力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等因素判决企业由一方所有和经营,并对另一方予以相应的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