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用于丈夫经营的公司,离婚时应如何处理这部分借款?
现实困惑
2009年3月,郭某与赵某结婚。同年10月5日,郭某以自己经营的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妻子赵某借10万元。当时,郭某向赵某出具了一张借款10万元的借条。后两人因家庭纠纷致使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分割财产时未涉及该借款。离婚后,赵某多次找到郭某要求归还借款,但郭某均借故拒绝,无奈之下,赵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郭某偿还借款10万元。请问:赵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答疑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协议,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赵某借钱给郭某,虽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郭某出具了借条,应视为双方对部分财产的归属作出了书面约定,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郭某应当归还这笔借款。归还后,如当初二人没有特别的约定,这笔借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非10万元都归赵某一人所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法律解读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是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订立借款协议用于一方经营或其他个人事务离婚时如何处理的问题。《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据此可知,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夫妻双方可以对其归属进行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当夫妻双方在婚内办理借款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借给其中的一方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事务的,相当于该夫妻对此笔借款进行了约定。因此,本条解释规定了,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