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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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贷款为自己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

现实困惑

2006年,在南方打工的王某回到家乡后,首付了10万元在山西太原买下一套10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不久后,他便和女朋友李某登记结婚了。婚后取得房产证。但是,婚后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感情不和闹离婚,李某提出她婚后也承担了房贷,还出了装修费,要求分割房产,王某不同意。王某表示,婚姻期间两人用工资共同还贷约8万元,还有20万元的房贷未付清。该房屋现在若出售能卖70万元。两人要离婚,这房子该怎么分?

律师答疑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个人财产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还贷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律规定该不动产属于产权登记人个人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具体到本案中,涉诉房屋产权登记在王某名下,应归属王某,未付清的20万元房贷属于王某的个人债务。婚后二人用工资资金共同还贷8万元,应确定为用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偿还债务,现双方离婚,对此部分必然要进行分割。

该房的增值部分(即70万元减去房屋总价38万元为32万元)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应扣除首付款所占的增值比例。对于本案中产权登记在王某名下的房屋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由二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房屋归属产权登记人所有。还未还清的房贷属于产权登记人王某的个人债务。对于这8万元和32万元原则上也应由夫妻二人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王某对另一方李某进行补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解读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双方可协议婚前一方支付首付且产权登记该方名下的房产归属,协议不成可以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但除还贷部分还需要补偿对方相应房产增值部分。现在购房大多都是以贷款购房的,一方婚前贷款买房,买卖行为发生在婚前,甚至房产证也取得在婚前,按《婚姻法》的字面感觉,这房子就是婚前个人财产了。但是,婚前首付很可能只是房款的一小部分,另一方在婚后承担了还贷义务,如果简单认定这房子是一方的婚前财产,那另一方岂不是在替对方还贷?即使婚后的还贷是婚前买房一方用个人收入来归还的,但婚后任何一方的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还是在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本条司法解释,就给这种情况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首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款项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按共同财产分割。这体现了付出与所得相符合的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