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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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未经丈夫同意借钱为自己母亲看病,离婚时应当由谁偿还?

现实困惑

潘某为了给其母亲治病,未经丈夫杜某同意而向朋友借了2万元钱。后来,由于潘某与杜某二人因感情不和而无法共同生活,遂向法院起诉离婚。潘某认为2万元借款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但杜某认为潘某在借钱时没有与自己达成共识,且借钱是用于为潘某的母亲治病,因此应属于潘某的个人债务,与他无关。这笔债真的与杜某无关吗?

律师答疑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论是儿子,还是女儿,对其父母都有赡养的义务,而本案中潘某借钱给母亲治病,正是履行赡养的义务,对此杜某也有协助的义务。因此这笔钱虽是潘某个人所借,但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负的债务,都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而不论其债务是由谁借的或以谁的名义借的,只需要知道其用途便可。因此,本案中所涉这笔债务应先以潘某与杜某的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清偿,如果没有共同财产或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双方协议清偿或人民法院判决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解读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是有关离婚时夫妻债务清偿责任的规定。婚姻关系终结时,夫妻债务清偿应遵循的原则是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对个人意思表示的尊重以及对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宪法精神的肯定。如果夫妻为承担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因其双方都有同意的意思表示,因此应当双方共同承担;如果夫或者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或者为自己的事项而向第三人借款,这属于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应当由其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