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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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未婚同居发生纠纷后一方诉至法院,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现实困惑

秦先生与江女士未婚同居并且生有一个孩子。两年后双方之间产生了矛盾要分手,二人之间在孩子抚养权问题上发生了争议。由于是未婚同居,江女士认为法院不应受理这类问题的争议。我国法院会不会受理他们的纠纷呢?

律师答疑

《婚姻法解释(二)》中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据此,可以得知法院应当受理同居后一方因分割同居期间财产或子女抚养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当然,国家之所以这样做不是从法律上肯定非婚同居的正当性,而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也就是说,未婚同居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后来发生纠纷时也可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因此,秦先生和江女士对于在孩子抚养权问题上产生的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解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律解读

《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之规定表明,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非当事人的同居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人民法院审理同居关系纠纷,目的和重点在于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及子女抚养问题。同居生活状态是当事人私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只要其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尽量减少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干预。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同居关系,严重影响一夫一妻制,对于社会风气起到极大破坏作用,已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婚姻法》中“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其行为已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突破了道德范畴,必须由法律做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