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能否代替女儿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现实困惑
林某嫁给苗某之后,经常遭到苗某拳打脚踢。林某之母感到情形反常,就督促苗某去医院检查,结果发现苗某有家族遗传间歇性精神病。林母让林某到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但林某以与苗某有感情为由不肯。林某之母可以代女儿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吗?
律师答疑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本案中,苗某所患精神病是家族遗传性的,是在结婚之前就患有的,因此他与林某之间的婚姻应为无效婚姻。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本案中,林某之母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代女儿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法律解读
《婚姻法解释(一)》第七条是关于有权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的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均属于无效婚姻。那么,哪些人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第三人可以宣告他人的婚姻无效吗?有权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是已经办理婚姻登记的法律婚姻,而申请主体既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这里的第三人仅指利害关系人,也就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其一般根据婚姻无效的具体原因来确定。